新婚姻法+小三生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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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首先,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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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结婚后仍旧抵制不住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男方在外面发生婚外情后又生下孩子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而这种情况下的孩子为非婚生子,其实法律上对于非婚生子与普通孩子的地位是相同的,那么《民法典》+小三生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民法典》+小三生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

要知道私生子是否有分财产的权力,首先要明确私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力。

私生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首先,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即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是有继承财产的权力的。

二、什么是非婚生子

1 、和小三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依我国法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

2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父母对下列子女有抚养义务:

(1) 未成年的(未满18周岁的)

(2) 不能独立生活的, 包括:

a、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b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c 、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非婚生子应由谁抚养

法律要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三)、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小三生的孩子是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的,非婚生子女不受他人歧视,与普通子女都是一样的法律地位,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也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所以非婚生子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图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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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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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这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对另一方当然是有继承权的。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就当然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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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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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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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此种情形下,未办理结婚登记,亦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有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办理结婚证的情形下,双方不具备夫妻支架你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无权成为对方的法定第一遗产继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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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证不等于产权过户,我国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未变更登记,不受保护。产权变更登记以所有权证为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销,或者重新办理公证,单方行为无效。
公证有两种情况:
1.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有权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撤销原遗嘱,也可以通过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是遗嘱的内容失去实际意义
2.赠与公证,在公证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公证,但如果没有及时更名,赠与人实际上是可以把房产再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赠与人只能向赠与人索赔,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房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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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遗产继承顺序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最新遗产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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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二、特殊情况的遗产继承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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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起诉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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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承担其诉讼,此时已死亡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所以该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时不能要求重新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诉讼中止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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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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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五,夫妻互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 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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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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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自愿情况下全部放弃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那么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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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自愿情况下全部放弃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那么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新婚姻法对破坏别人家庭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针对性解答: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提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或无过错方不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均不支持。但是,若婚外第三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提起侵权之诉。◆针对性解答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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