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时间范围具体是什么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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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探视时间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即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
探望权时间范围具体是什么时间?

在一般的离婚诉讼中,因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所以在诉讼中很可能因为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多少发生争议。在法院判决了子女抚养权归属后,另一方就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并且有了一个特定的权利——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人可能会减短另一方的探视时间,这一方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那么,探望权时间范围到底是多少呢?

一、探望权时间范围

探视时间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即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

二、探望的方式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探望权的概念和内容

探望权是指父或母对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实施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

上述规定的探望权人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继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长,该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一)权利主体的单一性。

由于探望权的对象是与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单独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这是由探望权的特定性所决定的,权利人不能允许他人使用其探望权,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探望权不可与权利人的人身分离。

(二)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如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或者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而且这种情感具有人的伦理性。

(三)精神利益非财产性

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减轻伤害的功能,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或者变成社会的问题少年。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

四、现行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的现实意义

这一条三款肯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享有的探望权;尊重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自主协商性;并规定了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的中止及恢复。这是在以前的婚姻法中没有的,小编认为,它的成文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符合父母子女身份和血缘关系

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婚姻关系,依照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而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进行解除。因此,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关系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和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情,属于天理人伦。在法律上规定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确属必要。

(二)易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调解解决

以前,由于没有探望权的规定,许多离婚双方当事人怕孩子一旦随对方生活,自己就再也看不见孩子了,所以坚决不肯放弃抚养权。而有了探望权规定后,“看孩子”有了保障,在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就有了很大的商量余地,从而有利于离婚案件的解决。

(三)为探望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探望方面的纠纷,出现问题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上缺乏明文依据,致使许多这方面的纠纷处理得不及时、不到位,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探望权,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安定。虽然有些人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具体化以便于操作。但笔者却认为,作为基本法,特别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基本法,发条应以原则性规定为好,因为一是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时期,会不断出现许多新事物、新情况,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细化,则可能朝令夕改,令人心不稳;二是考虑婚姻家庭案件千差万别,规定过于细化则可能机械而不合情理。特别关于探望权方面是初行规定,还需要在实践中试行总结可操作经验,因此,以规定原则为好,具体操作可由执法者不断总结反馈,由最高院进行司法解释。

而且给大家拓展了有关探望权的基本内容,希望通过小编整理的有关知识,大家能对探望权有了一个基本的认知。探望权是父母的基本权利,希望双方都可以相互配合,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希望双方能够多为孩子考虑,给孩子营造一个快乐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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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夫已经离婚了,关于孩子问题一直在扯皮,对这方面法律也不太清楚,请问探望权能否放弃及探望权性质,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在处理诸多的离婚案件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抚养孩子的一方同意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条件是对方也得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对于走到婚姻尽头的双方来说,希望与对方彻底了断的心理能够理解,但假若未抚养子女一方父(母)同意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法院是否可以确认当事人的这种“意思自治”行为?
要探讨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探望权”的性质,如果探望权仅仅是一种权利,则该权利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而如果是一种义务或者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则探望权不能被放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旨,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按照恰当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的权利。由此,可以明确的是,首先探望权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权利。同时法律之所以这样立法,是为了保证因离婚造成的家庭解体的父母子女之间有团聚的机会,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孩子也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义务。
另,《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未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为了履行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探望孩子是必然的前提条件,因此从该条出发进行解释,探望权也是未抚养孩子一方父(母)的义务。
由上可知,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无权放弃,法院也不可以确认当事人这样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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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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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时间怎么规定?
行使探望权的时间,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要求。探望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在日常生活中,行使探望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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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时间怎么定
离婚过程中,探视权的具体时间规定,法院通常判决每月单数或双数星期的某一特定日期,可能包括额外一两天。如探视干扰孩子成长或孩子不满十周岁且不愿被探视,可向法院申诉暂停。探视权建立在双方协商基础上,应便利双方共同商定方案。每月探视两次到三次较适宜,具体结合情况和法院判决。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律权利,不应受婚姻状况影响,有助于持续教育和塑造子女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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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探望时间是多久
看守所探望规定较为灵活,无具体法律约束。 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每月探望次数限一次,时长半小时,亲属不超过三人。 需有执法机构和看守所人员监督。 外籍、少数民族、聋哑人士需翻译协助。 会面期间,禁止谈论案件、暗中交流或传递物品,违者将取消探望权。 请遵守规定,确保探望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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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经同乡介绍去一家公司上班,现在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集体合同效力范围,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
  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三、集体合同的相关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朋友被行政拘留了,她父母想去探望,不知道这方面有什么规定,行政拘留探望时间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拘留所的规定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被拘留人与朋友会见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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