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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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1、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2、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道路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道路工程也即我们平常出行所遇到的公路、市政道路等,此类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着人们出行的便捷程度,为了使社会生活趋于稳定,政府机关一般会作为工程的监理方对道路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防控,在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时,需要及时指出来。

道路工程质量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 路基

第一节 土方

第3.1.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表3.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第3.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第3.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第3.4.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第3.5.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第四章 基层

第一节 砂石基层

第4.1.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 碎石基层

第4.2.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2.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第三节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第4.3.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3.2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4.3.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3.4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四节 石灰土类基层

第4.4.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 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4.4.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第五节 块石基层

第4.5.1条 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4.6.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4.6.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6.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 面层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第5.1.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 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5.2.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2.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2.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第三节 黑色碎(砾)石面层

第5.3.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3.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3.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 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贯入式面层

第5.4.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 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4.3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4.4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4.5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4.7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第五节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第5.5.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 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5.3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5.4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5.5条 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第六节 泥结碎石面层

第5.6.1条 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6.4条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第七节 级配砾石面层

第5.7.1条 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第5.7.2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第5.7.3条 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7.4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7.5条 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 侧石、缘石

第6.1.1条 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第6.1.2条 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第6.1.3条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块人行道

第6.2.1条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第6.2.2条 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2.3条 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第三节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6.3.1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第6.3.2条 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第6.3.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3.4条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类人行道

第6.4.1条 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6.4.2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第6.4.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4.4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6.4.5条 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第五节 涵洞、倒虹管

第6.5.1条 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第6.5.2条 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第6.5.3条 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第6.5.4条 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第6.5.5条 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第六节 收水井、支管

第6.6.1条 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第6.6.2条 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第6.6.3条 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第6.6.4条 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第6.6.5条 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6.5的规定。

第七节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6.7.1条 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第6.7.2条 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第6.7.3条 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

第6.7.4条 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

第6.7.5条 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6.7.6条 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第6.7.7条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7的规定。

第七章 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 预制侧石、缘石

第7.1.1条 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1.2条 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第7.2.1条 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2.2条 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

第7.2.3条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第八章 测量

第8.0.1条 水准点闭合差:,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第8.0.2条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秒,式中n为测站数。

第8.0.3条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道路工程的验收标准、评定标准等,都是按照道路工程的质量标准所指定的,在质量标准制定后,需要以此为基准,从事施工作业,在工完工之后,也需要以道路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参照,并结合相关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在验收工作结束之后,需要出具书面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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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筹建处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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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要求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筹建处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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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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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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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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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道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怎样?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 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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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要求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筹建处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要求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筹建处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需要什么资质
[律师回复] 铁路、公路工程建筑属于施工总承包资质隧道、桥梁工程建筑属于专业承包资质。这些都是从资质开始申请的。铁路工程资质标准: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公路资质标准:资质标准: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8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次高级路面1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30米,或单跨跨度≥20米的公路中桥4座以上;(
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企业具有的本专业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4)0.8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5)100千瓦以上推土机2台;

6)各型压路机5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2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

7)30吨以上吊车1台。隧道资质标准;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技术装备: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台。桥梁资质标准:建筑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50吨以上架桥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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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注意事项
1、提高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2、加强施工材料的控制。3、充分发挥作用。在市政建设项目中实行制度对规范施工行为及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4、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选用合适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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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要怎样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要求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筹建处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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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要求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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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筹建处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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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要求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筹建处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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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质量的合同中质量控制要点有哪些?
1、在施工现场取土样送试验室,做重型击实试验,土样分析,取样最大干容量和最佳含水量的标准资料。2、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事先进行外观检验,抽样测试,并具备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半刚性混合料应做无侧限抗压强度报告,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才能进场使用。3、砼及砂浆应预先请试验室做好配合比设计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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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应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要求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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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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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筹建处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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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要求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筹建处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咨询单位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结构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筹建处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6、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由总监办组织,筹建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筹建处,并上报主管部门。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法厂瘁断诓登搭券但猾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交公路发[1992]44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一起进行验收,必须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区别不同情况,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对待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公安消防,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方可交付使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解释》第12条规定;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设计、施工,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应予支持;并申请规划、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建筑法》第61条规定、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不得交付使用: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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