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可以不参加法院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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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调解是必须程序,但是你有权拒绝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纠纷案件法院要予以调解,是否同意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你可以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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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等情形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在实际中,夫妻双方由于就财产分配等问题存在争议,故而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此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会安排时间进行调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离婚法院调解可以不参与吗?

一、诉讼离婚法院调解可以不去吗?

调解是必须有的程序,但是你有权拒绝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纠纷案件法院要予以调解,是否同意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你可以拒绝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法院起诉离婚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会安排时间进行调解,也即调解时诉讼离婚的一个程序,关于诉讼离婚法院调解可以不去吗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拒绝进行调解的,但是必须提前说明,不得在法院组织调解后,临时通知不去调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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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需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该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哪些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交通事故调解有什么技巧
1、要分析对方提出调解或者愿意接受调解的动机和目的。
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其接受调解都是为了尽快结案,及早结束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当事人是利用调解来为自己拖延争取时间。比如,在借贷纠纷、拖欠货款或者其他欠款纠纷中,被告往往借助调解来延缓支付相关款项的时间。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证据准备不充分,或者是为了等待某个对于案件具有重要关系的人出现时、往往也会借助调解来拖延审理的时间。
2、要把握时机。
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或者有利地位的一方不要急于提出或者接受调解,而要先从证据等各方面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等对方承受较大压力时,其就可能会做出更大的妥协和让步。
3、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据理力争,争取为本方谋取最大的利益,在让步时不可不战先败,主动撤退,而要相时而动,根据调解的具体情况逐步让步,但有时候为了显示自己一方的诚意也可以在本方的承受范围内做出一些较大的让步。
4、要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问题症结的所在。
5、把握局势,控制情绪。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做出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首先应当控制情绪,回归理性。
6、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
倾听对方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从而以静制动,后发制人,实现本方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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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参加诉讼的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5、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无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及其识别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代位权诉讼,合同转让纠纷参加诉讼的方式:依申请参加或者由通知参加原告在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审查决定即原告仅享有申请权,享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权
2、无独三诉讼权利的有限性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所有的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无权提出反诉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是否有调解书的签收同意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3、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常见情形代位权诉讼(三角债);撤销权诉讼;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因连环合同引发的诉讼);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引起债权人反诉的情形;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原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若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受害人诉制造者或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另案责任人,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无独三
4、不得追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参加之诉专属于其他管辖的;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其他管辖的;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的;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案外人;希望可以对于这方面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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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参加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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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再审的民事诉讼可以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再审法官认为该案应追加当事人(被告);而检察员认为适用再审程序的民事案件追加当事人,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再审法庭应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若孩畅粉堆莠瞪疯缺弗画将案外人增加为该案的当事人参加再审,会导致该案主体、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均发生变化,成为一个未经审判的新诉讼。请问,再审的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能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读者郭晓平郭晓平读者:本案应当再审还是作为一个新的诉讼,必须搞清民事再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其中 第三种情形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 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在性质上属于“错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怎样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会如何参加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法》 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相关知识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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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民事案件可否增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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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怎样参加合同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第三人如何参加合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难以区别,因此,要正确确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必须搞清这两种诉讼当事人区别。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结合上述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或者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于被告一方或者成为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者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主动申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三、对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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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有哪些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者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主或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的人员。受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而且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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