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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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故意犯罪。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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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班的时候,如果企业管理不当,就容易导致安全事故,从而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这时就涉及到工伤认定的问题,对于工伤认定,我国有专门的法律文件,即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详细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及期限等。那么,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有哪些?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哪些情况工伤认定不会被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职工申请工伤的程序、材料、期限及各种注意事项。其中,工伤认定十六条明确,职工故意犯罪的,酗酒导致伤亡的,或者自杀的,不在工伤认定的范畴,职工及家属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工伤认定方面同单位有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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