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破产时履约保证金能不能取回
企业破产时履约保证金能否取回,需根据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具体情况判断:
若履约保证金已特定化(如存入专门保证金账户,未与破产企业其他财产混同),且符合《民法典》中动产质押的要件(转移占有+担保合意),则债权人享有质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1条,债权人可就该保证金主张优先受偿,无需按普通债权分配。
2.未构成质押的保证金:按普通债权申报
若保证金未特定化(如与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混同),或仅为一般合同履约担保(无质押合意),则属于普通债权。此时需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款后,剩余财产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可能无法全额取回甚至无法取回。
3.特殊情形:所有权未转移的取回权
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所有权仍归债权人(如“保证金所有权不转移,仅为担保”),且未混同,则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行使取回权,直接取回保证金。但实践中此类约定较少,需严格举证。
结论:优先审查保证金是否构成有效质押(特定化+质押合意),若构成则优先受偿;否则按普通债权申报,能否取回取决于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建议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供保证金特定化或质押的证据,以争取最大权益。
(注:具体需结合合同条款、资金流向等证据综合判断,以上为一般性法律分析。)
二、企业破产时员工经济补偿金额是多少
企业破产时员工经济补偿的计算及清偿规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等规定明确如下:
一、计算标准
1.年限计算: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月工资定义:指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奖金、津贴等)。
3.高工资封顶:若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职工月均工资3倍,补偿标准按该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清偿顺位
员工经济补偿属于破产优先清偿范围: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法定补偿金,该顺位优于普通债权。
以上规则为法定标准,企业破产程序中需严格执行,员工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权利。
三、企业破产时保证金能不能取回
企业破产时保证金能否取回,需分情况判断。若保证金是基于特定业务往来交付,且该保证金所有权未转移,仅作为一种担保,那么在符合退还条件时,交付方有权取回。比如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关系正常结束且无违约等情况,交付方可行使取回权。
若保证金已被混同于破产企业财产,或根据约定所有权已转移给破产企业,交付方通常无法直接取回,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在破产清偿程序中,普通债权的受偿顺位靠后,可能无法全额受偿。因此,保证金能否取回取决于其性质、约定及实际情况。
在探讨企业破产时履约保证金能不能取回的问题后,其实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若履约保证金已被企业混同于其他财产且无法区分,取回可能会面临一定阻碍。另外,如果企业破产前存在恶意处置保证金的行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会变得复杂。在企业破产的复杂程序中,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履约保证金的取回。若您对企业破产时履约保证金取回的具体流程、特殊情况处理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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