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员受贿会受到什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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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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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采购员在公司当中的位置是相当微妙的,一般来说公司的采购负责公司所有资源的采购。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各商家为了让采购员采购自己的东西,对公司的采购员进行行贿。在下文中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的是,公司采购员受贿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公司采购员受贿会受到什么处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特征

(一)、受贿罪的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在上述资料当中,小编针对公司采购员受贿会受到什么处罚的问题,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受贿不仅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话,也会受到国家刑法的处罚。如果数额巨大的话,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会没收财产,受贿行贿这种行为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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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属采购员,经常行贿受贿。请问一下公司行贿采购员如何处罚,请相关的人员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特征
(一)、受贿罪的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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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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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于供应商与相关业务人员在投标前相互串通,透露标底,使企业采购蒙受损失。二是当采购人员对价格预测失误而进行批量采购,造成价格风险。
(二)采购质量风险。
一方面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给用户造成经济、技术、人身安全、企业声誉等方面的损害。另一方面供应商提供的物资以次充好.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的整体质量、制造加工与交货期,降低企业信誉和产品竞争力。
(三)计划风险
因市场需求发生变动,影响到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采购计划编制不适当或不科学,与目标发生较大偏离,导致采购中计划风险。
(四)合同风险
一是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盲目签约;违约责任约束简化,口头协议,君子协定;签证、公证合同比例过低等等。二是合同行为不正当。卖方为了改变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往往采取一系列不正当手段,如对采购人员行贿,套取企业采购标底;给予虚假优惠,以某些好处为诱饵公开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而有些采购人员则贪求蝇头小利,牺牲企业利益,不能严格按规定签约。三是合同日常管理混乱。
(五)验收风险
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不合规定要求等等。
(六)存量风险
一是采购量不能及时满足生产之需要,生产中断造成损失而引发的风险。二是盲目进货,造成积压,大量资金沉淀于库存中,降低了资金周转率,形成存储风险。
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物资采购管理流程
要从建立完善物资需求提出,到采购计划、合同签订(采购方式、采购渠道、采购价格)、货物运输、产品验收入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入手,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通过强化采购策略研究,采取科学、理性的采购方式,加大过程控制等管理措施,实现物资的“安全、及时、经济”供应,堵塞各种漏洞。重点做到三个明确:明确采购目的。采购的物资必须是企业所需要的,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不应一味的追求价格最低化,应对所要采购的物资的质量和效用进行通盘考虑,在为企业节约资金的同时,保证采购质量。明确供应商资格。订立采购合同前,须对参加投标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资格复审和资格后审,以便在采购初期就能把由供应商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采购风险控制在最小。明确保证金制度。设立投标保证金,防止投标方在开标后撤回其投标,设立履约保证金,防止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等。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和程序公开制度,方便供应商及时了解情况。
(二)切实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监督
防范物资采购风险,重点要强化管理和监督。
首先,建立物资采购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完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修订完善《物资采购业务监督办法》,采取定期开展工作检查、专业化分工、岗位轮换等有效措施,强化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增强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和签约监督。检查采购招标是否按照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复审评定;合同条款是否有悖于政策、法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权利义务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具备等。其三,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重点加强对物料需求计划、物资采购计划、合同签证、合同台账、合同汇总、合同执行及信息反馈的审计。依据审查程序和要求,了解采购工作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偏离实际等情况,通过审计鉴定,及时发现和纠正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采购过程有序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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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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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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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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