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老人在世时赠与存折怎样才生效
老人在世时赠与存折的生效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老人)与受赠人达成无偿赠与合意(口头或书面均可,公证可排除任意撤销权)。
2.财产权利转移:存折系存款债权凭证,需完成债权实际控制转移——老人应交付存折,并提供取款密码、配合办理转账/支取手续(仅交付存折未告知密码,不视为权利转移,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658条撤销)。
3.处分权合法:存折内资金需为老人个人合法财产,若属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处分自身份额(超份额部分赠与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自合意时成立;第658条规定,未完成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公证或公益性质赠与除外)。建议大额赠与办理公证并完成银行账户变更,确保权利稳定转移。
(注:若涉及不动产或其他特殊财产,需另行适用对应规则。)
二、老人在世时子女可不可以争遗产
老人在世时,其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子女不能争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继承才开始。
若子女在老人在世时争抢其财产,可能构成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老人有权基于物权保护自身财产权益,可要求子女返还财产、停止侵害等。若协商不成,老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因此,在老人在世时,子女不应争夺所谓“遗产”,而应尊重老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
三、老人在世时子女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
老人在世时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一般无效。继承权是一种附期限的权利,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发生后,继承才开始,继承人此时才取得实际的继承权。在老人在世时,继承尚未开始,不存在现实的继承权可供放弃。
同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在此之前作出放弃声明,因继承未开始,声明的对象并不存在,其意思表示无法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果。若子女在老人去世后,遗产处理前再次明确表示放弃,此时放弃行为有效。
当我们探讨老人在世时赠与存折怎样才生效这个问题,其实还关联着一些后续情况。比如存折赠与生效后,若老人反悔想要收回,在什么情形下法律会支持呢?一般来说,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法定情形,老人可依法撤销赠与。另外,赠与存折后涉及的财产转移手续,是否需要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等也是大家关心的。如果您对老人赠与存折生效后的撤销条件、财产转移手续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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