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绝对自诉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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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此类案件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绝对自诉是什么意思?

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分为三大类,绝对自诉就是其中一种。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绝对自诉的具体内涵不太清楚。那么,刑事诉讼法绝对自诉是什么意思?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绝对自诉案件,及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二是相对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类案件包括以下八种: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是转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本应是公诉案件,但公安、检察院如果对被告人不予追究,被害人自己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绝对自诉是相对于相对自诉来说的,包括侮辱、诽谤案等四种情形。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继续浏览下方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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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对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一般认为属于公益诉讼,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是否应属于公益诉讼目前尚有争议。
民事诉讼法从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和减少滥诉风险的角度出发,将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可能。这是考虑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作为诉讼主体较为合适,但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原则上应当与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相关联,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如环境保护机关就不适合对消费者群体权益受损事件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原则上也应当与所的事项有一定关联,如对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原则上应当由环保组织提起;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公益诉讼,原则上应当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尚需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至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根据普通民事诉讼达到直接保护个人利益,间接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故不必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鉴于公益诉讼尚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其明确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宽。而目前环境保护、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多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较为严重,对公益诉讼的要求较为迫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也较为一致,故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建立公益诉讼的突破口。同时用一个“等”字应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将来的扩大适用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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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诉讼费是否预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但集团诉讼的原告方人数众多,单个成员的请求数额一般很小,而集团整体请求金额则很大,在公告登记结束前也无法确定,由代表人预交诉讼费或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分别预交诉讼费都比较困难。因此,一般应允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待权利人参加登记后按照规定对自己的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
3、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理。
首先,人民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特别是审查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避免把大量群体性纠纷单个立案,分别审理。
其次,由于某些群体性纠纷比较分散,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交通、通讯并不太发达,某一受理了当事人的并发出权利登记的公告后,有些权利人和其他不一定知道,可能导致几个各自受理、分别判决。因此,人民决定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后,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公告案件情况,最大限度通知所有权利人。同时人民之间也要加强案件通报、协调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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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出所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原因:
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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