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绝对自诉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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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此类案件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绝对自诉是什么意思?

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分为三大类,绝对自诉就是其中一种。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绝对自诉的具体内涵不太清楚。那么,刑事诉讼法绝对自诉是什么意思?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绝对自诉案件,及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二是相对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类案件包括以下八种: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是转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本应是公诉案件,但公安、检察院如果对被告人不予追究,被害人自己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绝对自诉是相对于相对自诉来说的,包括侮辱、诽谤案等四种情形。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继续浏览下方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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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益诉讼尚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其明确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宽。而目前环境保护、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多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较为严重,对公益诉讼的要求较为迫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也较为一致,故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建立公益诉讼的突破口。同时用一个“等”字应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将来的扩大适用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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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理。
首先,人民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特别是审查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避免把大量群体性纠纷单个立案,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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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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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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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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