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被判刑多久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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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被判刑多久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犯罪出现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上,这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侵占的往往是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而通常也只有认定了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之后,才能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那实践中挪用公款被判刑一般是多久呢?下文中律图小编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3.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3.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二、挪用公款被判刑多久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如果不构成犯罪那就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同时注意的是,认定挪用公款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旦被公安局立案,最好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刑事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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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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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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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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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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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体包括: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点: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总之,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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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公款如何认定
1、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2、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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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认定挪用公款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要是从挪用公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着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体包括: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点: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总之,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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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6. 12.25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4日发布,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 2.16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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