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的婚姻越来越不受长辈的控制,结婚后稍有不如意就选择离婚的夫妻也存在,而对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没有跟随父方或者母方,双方的家人又想念小孩就成了问题,那么离婚爷爷奶奶探视权怎么规定的?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离婚爷爷奶奶探视权怎么规定的
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婚姻法》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律师分析:
这涉及人情方面的问题,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范畴,相关部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给予完善,可判决离婚前与孩子长时间生活居住,并承担过抚养义务的近亲属有部分探望权。
尽管《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可是,在民法中,只有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主义。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门,不存在权利法定的问题,就是说,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中,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
婚姻法中对于探视问题只简单的规定了父母双方的相关权利,并没有外公以外的人员设置,也就是说外公没有直接的探视权利,毕竟他们并非直接的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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