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紧密型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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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紧密型联营又称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紧密型型联营的特点:①参加联营的方式是出资;②组成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规定紧密型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紧密型公司的定义是什么?小编先在这里解释一下,不存在松散型企业和紧密型企业的说法,正确的说法为松散型联营和紧密型联营。公司的类型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松散型联营又称合同型联营、协作型联营,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型联营的财产责任承担问题,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型联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联营合同无效后涉及的相关问题。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以及补偿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和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间的收益,应当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对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查机关查处。

二、紧密型联营又称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紧密型型联营的特点:

①参加联营的方式是出资;

②组成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③联营各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仅以自己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综上所述,公司法规定紧密型公司或者说紧密型联营具有的三种特点是我们值得注意的,也是这种类型的公司所值得注意的,紧密型和松散型的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组成了一个新的法人代表后者是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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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公众渠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
(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
(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
(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也丧失其秘密性。
(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相关人员承担了不得泄漏秘密的义务,产生了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具体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
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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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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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相关人员承担了不得泄漏秘密的义务,产生了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具体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
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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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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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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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资源接受保密审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3、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的文章、著述。 4、与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5、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6、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7、对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9、自己或所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件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紧急留置权的含义及使用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紧急留置权的含义及使用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义县振安区抚顺县北镇市凤城市平山区松山新区古塔区溪湖区紧急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又没有清偿能力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紧急留置权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但对紧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却有一定的规定和说明。小编将会为您详细分析紧急留置权的相关问题。
一、紧急留置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1、含义:紧急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又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存在时,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其需要以债务人无支付能力为特殊成立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的频繁,紧急留置权的作用日益凸显。
2、适用范围: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留置权的紧急行使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留置权需以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为要件。但留置权的成立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绝对要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坚持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我国于《担保法解释》第112条首次承认了紧急留置权,该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留置权的紧急行使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如果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其债权受偿。留置权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其发生的绝对要件。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的占有后始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为救济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债务人破产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而且,纵使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违反债务人移交动产占有的意思表示的,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对于紧急留置权至今仍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在《物权法》第230条仅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为已到期债权,并未作出任何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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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用新型专利是什么意思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1、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
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主要特点
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期限性
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无形性
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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