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施行,那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什么内容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对于民法典一百八十七条的解释内容有哪些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对非冲突性责任竞合和民事责任优先权保障的规定。
法规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或者数个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时,选择适用该行为触犯的某一个法律条文同时排除其他法律条文适用,或者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的法律适用规则。其构成要件须为两个,分别为“同一行为”与“多个法律条文”。
责任竞合是法规竞合,是法规竞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法规竞合分为两种:
1、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的法规竞合,如前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
2、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后一种竞合为非冲突性竞合,数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产生的数个法律后果并行不悖,可以共存。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竞合,后果是“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形成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时,一个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受害人一方主张有关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妨害受害人向违法行为人主张追究民事责任。
非冲突性法规竞合发生,产生民事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由于对侵权行为有可能由刑法、行政法、侵权法等不同部门法进行规范,因此,形成了刑法、行政法、民法的法律规范竞合,性质属于非冲突性法规竞合。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由于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竞合属于非冲突性竞合,因此可以同时适用。例如,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发生财产性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应当同时承担。赋予请求权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先权,则该请求权的地位就优先于罚款、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者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使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这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优先权保障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而很多时候也需要民众自己的理解,同时,也需要民众自觉地遵守和履行民法总则中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或类似的案件,希望民事主体能主动进行律师咨询或寻找律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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