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经济犯罪案

最新修订 |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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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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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刑事领域,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等。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办理非法集资百亿元从轻处罚案、虚假外汇交易平台集资诈骗案、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检察院不起诉案等典型案件。
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经济犯罪案

专业履历与职务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服务地区涵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陈晓伟律师在律所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并且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还涉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其擅长领域主要包括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

媒体形象与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在行业贡献方面,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

非法集资百亿元从轻处罚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了解案件事实。开庭审理前和杨XX沟通后,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其有随传随到之义务,其到案过程尚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故不构成自首;杨XX与同案犯甘XX居住在同一小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的居住地址且经电话联系甘XX已在家中等待的情况下,杨XX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具体门牌号的位置,而非提供甘XX的藏匿地址,杨XX之行为尚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不构成立功。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考量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之量刑平衡,对杨XX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假外汇交易平台集资诈骗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推介、好友推荐、网络宣传及现场推广观摩等方式,对外虚假宣传某鑫公司具有专业操盘手,可以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溢某、标某、S某等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了解案件情况,重点了解行XX所做的事情是否有实际经营的业务,因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不同。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通过在案证据材料,认为对行XX不利,于是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二是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以某鑫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于投资某博物馆、收购某基金的资金与吸收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且王X、行XX等人为刺激代理发展更多客户入金,奖励汽车、召开年会,属于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肆意挥霍,足以认定王X、行XX等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主要负责某鑫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统筹规划虚假外汇业务,掌握公司人事任命,组织策划大型宣传活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公司重要事项决策,参与联系搭建虚假交易平台,策划建立隐蔽的资金通道,制定调控客户指标,安排部署操盘手人为控制虚假交易、客户盈利率交易量等,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X、行XX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XX、吴XX积极参与犯罪,系主犯;陈XX、靳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检察院不起诉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和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一是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张X是在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醒,认知程度降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事主报案后,他才对当晚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愿意赔偿。二是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案发当时是夜晚,相对僻静和封闭,且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张X并非多次、经常作案,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三是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经统计,被划伤车共计14辆,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财产损失价值较小,受损机动车仍可正常行驶,未破坏使用功能和危害安全。张X及家属积极赔偿,支付赔偿款共计48414.19元,还向车主和单位赔礼道歉,获得了谅解书。辩护人认为张X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恳请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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