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履历与职务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服务地区涵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陈晓伟律师在律所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并且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还涉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其擅长领域主要包括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
媒体形象与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在行业贡献方面,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了解案件事实。开庭审理前和杨XX沟通后,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其有随传随到之义务,其到案过程尚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故不构成自首;杨XX与同案犯甘XX居住在同一小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的居住地址且经电话联系甘XX已在家中等待的情况下,杨XX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具体门牌号的位置,而非提供甘XX的藏匿地址,杨XX之行为尚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不构成立功。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考量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之量刑平衡,对杨XX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推介、好友推荐、网络宣传及现场推广观摩等方式,对外虚假宣传某鑫公司具有专业操盘手,可以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溢某、标某、S某等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了解案件情况,重点了解行XX所做的事情是否有实际经营的业务,因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不同。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通过在案证据材料,认为对行XX不利,于是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二是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以某鑫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于投资某博物馆、收购某基金的资金与吸收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且王X、行XX等人为刺激代理发展更多客户入金,奖励汽车、召开年会,属于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肆意挥霍,足以认定王X、行XX等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主要负责某鑫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统筹规划虚假外汇业务,掌握公司人事任命,组织策划大型宣传活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公司重要事项决策,参与联系搭建虚假交易平台,策划建立隐蔽的资金通道,制定调控客户指标,安排部署操盘手人为控制虚假交易、客户盈利率交易量等,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X、行XX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XX、吴XX积极参与犯罪,系主犯;陈XX、靳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和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一是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张X是在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醒,认知程度降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事主报案后,他才对当晚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愿意赔偿。二是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案发当时是夜晚,相对僻静和封闭,且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张X并非多次、经常作案,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三是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经统计,被划伤车共计14辆,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财产损失价值较小,受损机动车仍可正常行驶,未破坏使用功能和危害安全。张X及家属积极赔偿,支付赔偿款共计48414.19元,还向车主和单位赔礼道歉,获得了谅解书。辩护人认为张X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恳请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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