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温津贴时间,对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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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月。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福建省高温津贴时间,对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一到夏天,很多地方的温度都很高,在户外作业的员工,很容易出汗,然后缺水导致中暑,甚至有可能威胁到生命。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法律对高温津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就由小编来说说福建省高温津贴时间,对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一、福建高温津贴时间

福建省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是5个月,5,6,7,8,9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2015年福建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月。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在岗职工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因高温补贴引发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4、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二、福建省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厦门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如果单位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大家可以拨打5110656向劳动部门反映。

时间每年5月-9月

去年7月,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折算每人每天9.2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以上就是福建省高温津贴时间,对补贴标准如何规定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高温津贴的发放都集中在夏天,并且发放的津贴金额还与时间,温度的其他条件有关。若对以上相关内容有疑惑的,可详细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希望你能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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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均在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登记后刷卡结算。
1.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或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原件(如为复印件需由单位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经核准后,生育保险方可启动。生育保险运行时间原则上截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终止。
2.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附件3)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原则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因特殊情况必须到异地医疗机构(须为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福建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附件4),经核准后,方可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二)生育医疗费用已刷卡结算的参保女职工,需于分娩后12个月内由单位经办持以下材料至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1.《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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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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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项材料需用人单位复核原件,并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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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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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生育期间失业证;配偶居住农村的,应提供村委会无业证明;(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女方户籍本原件及复印件;(4)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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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省高温津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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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怀孕了,打算申请津贴,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福建省生育津贴怎么领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具体根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下面我为您整理的关于下面我为您整理的关于2016年福建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我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男职工按30天发放护理假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这是5月1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整合实施方案〉通知》(闽人社文〔2013〕3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育保险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移交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经办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生育保险事务经办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移交前既有的单位划分,指定经办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各项事务。同时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基本基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分别向省医保中心进行对应险种事务申报、提交相应材料。用人单位应为同时在省医保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的参保人员,申报一致的缴费基数等基本参保信息。
  第四条 生育保险跟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属地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两个险种统一经办。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等参保信息变化的,应在参保信息变化当月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申报,申报业务受理期为每月6日至25日,超过本月受理期提交的申报按次月申报处理。新增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自申报成功当月生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应提交核定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调令或任职通知等人事材料;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载有代扣代缴明细的工资发放表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网银工资划拨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延迟申报的,用人单位应按每月应发工资总额补缴从形成用工关系之月至申报成功当月期间的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中止用人关系当月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应提交核定的材料包括:人员调令、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批复材料)等人事材料,判刑等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提交司法审判、开除公职或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退休当月申报生育保险在职转退休,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按职工工资总额实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变更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新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因故未及时申报的,应进行补缴申报。
  用人单位工资申报时应提供工资申报明细表、由本人签字确认的载有代扣代缴明细的工资发放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网银工资划拨清单、加盖公章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用人单位办理缴费工资基数补缴申报时应出具申请补缴的函,并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明细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指定第三方网站进行生育保险事务网上申报。网上业务申报受理期为每月6日至25日,其中6日至20日网上申报的业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纸质申报及审核材料。21日至25日网上申报的业务,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相关纸质申报及审核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申报及审核材料的,省医保中心将在网上申报平台作退件处理。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均在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登记后刷卡结算。
  
1.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或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原件(如为复印件需由单位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经核准后,生育保险方可启动。生育保险运行时间原则上截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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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在福建高温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260元,如果按天发放的话,每人每天是12元,只要员工工作环境的温度在33℃以上,不管在室内还是在室外,用人单位都需要发高温津贴,根据福建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发高温津贴的时间是6月份到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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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山东省地处沿海地区,到了酷暑夏季的时节,山东各地的环境温度是较高的。根据山东省相关国家部门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发放高温补贴。你是否知道山东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高温津贴是属于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属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强制性的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事宜。为了避免纠纷,单位在发放高温补贴后需要做好记录。对于那些不按照标准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福建省三级工伤可否一次性性领取伤残津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福建省三级工伤可否一次性性领取伤残津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一至工伤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但也有例外。如《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8号)的规定: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8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因工伤残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1至4级伤残农民工可试行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因工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切实保障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跨省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经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伤残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为:一级,每满一年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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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时,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场丁摆股肢噶扮拴堡茎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项也应在签署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1至4级伤残农民工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再按上述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二○○五年四月二十日一般要求:
1、属于外省农民工。即户籍与受伤地不在同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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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温补贴是多少
每人每月200元。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必须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月或按天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或每人每天9.2元,发放时间是每年5月至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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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北省高温津贴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2017河北高温津贴标准为多少2017年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有三档,分别是: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二、高温补贴发放对象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三、高温补贴时间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到9月,共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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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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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员工在高温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6、其它高温福利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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