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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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抢注未注册商标。2、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3、抢注驰名商标4、抢注其他在先权利。
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但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商标抢注行为,其实都是对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实践中为了避免因为商标抢注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所有人应该积极的申请注册商标,同时也要注意提高自己对商标的保护意识。那具体来说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

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

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下商标抢注的四种表现形式,具体就包括了抢注其他在先权利、抢注驰名商标、抢注注册商标以及抢注未注册商标。实践中,要是他人抢注商标成功的话,势必会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只能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看是否能得到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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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抢注未注册商标。2、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3、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4、权利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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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形态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
1、将国内的商标拿去国外(含台、港、澳,下同)注册。
2、将国外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种行为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但是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3、傍名牌。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如果是直接复制、翻译国外商标属于
第二种形态。傍名牌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
4、傍名人。
5、傍热点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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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
1、将国内的商标拿去国外(含台、港、澳,下同)注册。
2、将国外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种行为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但是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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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抢注的形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抢注的形态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
1、将国内的商标拿去国外(含台、港、澳,下同)注册。
2、将国外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种行为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但是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3、傍名牌。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如果是直接复制、翻译国外商标属于
第二种形态。傍名牌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
4、傍名人。
5、傍热点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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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有哪些表现形式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商标抢注有哪些表现形式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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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洗钱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洗钱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黑钱、脏钱洗白、洗干净。所谓的黑钱、脏钱、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性质、、等得来的钱。
二、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常见的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1
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1
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1
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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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
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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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有什么表现形式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标抢注有什么表现形式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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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误解误解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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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误解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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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诈骗和保险欺诈的区别
(一)保险诈骗和保险欺诈的认定与保险有关的任何虚假告知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可构成保险欺诈。而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是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保险诈骗罪作出规定的,但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应当如何表述与概括,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学术界一些学者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概括出的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是: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
2、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3、行为方式不同。
二、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注商标行为就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行为。
主观上的恶意性,即注册人明知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未将其注册,而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①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公众熟知商标,无论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模仿的方式,我们都无需借助其他证据即可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具有恶意,是明知故犯。
②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上述深圳抢注者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为此类“恶意抢注”,其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高价赎回。
③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我们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两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不远,前者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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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标抢注有哪几种表现形式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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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洗钱罪的形式有哪些,洗钱罪主要表现形式是哪些
[律师回复]
一、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黑钱、脏钱洗白、洗干净。所谓的黑钱、脏钱、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性质、、等得来的钱。
二、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常见的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1
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1
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1
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医疗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假按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假按揭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预购的楼宇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假按揭是指不以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二、假按揭的是怎样表现的
(一)假按揭的表现形式:
1、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仅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2、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3、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
4、银行信贷人员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额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5、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由开发商或包工头负责办理;
6、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采取这种假按揭的方式,购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的首付款,而银行却要向购房人提供售房总价100%的借款。
(二)假按揭申请贷款材料的特征:
1、购房价格不真实。为套取资金,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协议中的价格多数高于正常销售价。
2、收入证明虚假。
3、首付款凭证虚假。开发商对银行要求的首付款收据造假有两种方式,对未售出房采用在空白房地产销售款专用收据上直接填写,对购房人已现金交全款的房采用将销售收据贴去真实购房人名字复印后填上假购房人名字再复印递交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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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乘人之危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4、产权主体有问题的房地产买卖合同5、与没有所有权证书的卖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6、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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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洗钱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黑钱、脏钱洗白、洗干净。所谓的黑钱、脏钱、广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性质、、等得来的钱。
二、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常见的洗钱形式有: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
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
9、通过“”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1
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1
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1
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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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有哪些注意事项?形式婚姻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一、形式婚姻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找“门当户对”的人结合,这样可以最大可能避免双方交往不下去时,一方经不住诱惑对结婚的初衷反悔。

二,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三,为以后离婚做好准备,比如双方签订协议,有些法律上无效的内容可以在双方协议上体现,比如双方自愿结为形式婚姻等等,主要目的是对双方无感情的一个证据保存。

四,可以书写自己的遗嘱,处理财产,应对双方之间的继承。

五,父母的遗嘱的书写,可以提醒父母。
二、形式婚姻的特点
(1)不同形式由于对婚姻的期望和要求不同,形式婚姻也分好几种。有的的是“夫妻”双方保持朋友关系,平时不在一起生活,只是在逢年过节或家中有事等需要同时“出镜”的情况下,双方才一起出现。也有的是他们像正常夫妻一样,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但是可以带各自的伴侣回家,夫妻双方会事先约定共同抚养他们生育的后代。
(2)相同住家但是,不管如何形式。在亲朋面前,都需要有个共同的家——房子,以及房中的家具电器等,这就要涉及到婚前的经济利益。双方花出去的钱到底该如何分配,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很多时候这会成为双方矛盾集中的地方。
三、形式婚姻的相关法律
(1)法律并不保护婚姻,而是保护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对婚姻的承认,其目的就是确立和保护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承认形式婚姻的反对者,除了认为婚姻法律制度就是一男一女的制度(实际上否定法律制度的发展),往往担心法律承认形式婚姻,会给既有的婚姻制度,造成损害。就形式婚姻来看,这是一种不负责的婚姻态度,对双方家庭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但就我国当下的情况来看,同性婚姻不合法,就导致了较多形式婚姻的存在。
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二、家庭冷暴力怎么防治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其伤害度不亚于显性的“热暴力”,甚至其伤害度还大于传统意义上手脚相向的“热暴力”。那么,该如何防治家庭冷暴力,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利用法律武器制止和防治家庭冷暴力。夫妻要加强对法律尤其是婚姻法的学习。充分认识家庭冷暴力的错误性。
(二)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树立和睦良好的风尚。转变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三)夫妻间互相扶持、互相包容,加强沟通和理解。归根到底,家庭“冷暴力”还是发生在各自家庭中。所以,无论社会工作做得多好,如果夫妻双方始终没有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现实中虽然出现家庭冷暴力的情况比较少,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了这种形式的存在。只有了解清楚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才能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也是可以依法向提起离婚诉讼的,只不过此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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