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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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作为一项违法犯罪行为,是被大多数人知晓并不会参与的,但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移动金融的快速发展,现在网络上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资金筹集模式,就是众筹,而且还有专门的网络平台,包括创业、救助、投资等都有人发起众筹,那么,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众筹的标准分类

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债权众筹。

2、股权众筹。

3、奖励众筹。

4、慈善众筹。

二、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根据众筹分类,下面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这意味着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

3、对于奖励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 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主要在具体形式上,众筹的种类较多,而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违反银监会相关规定的债权众筹、违反证监会关于公开要求和股东人数规定的股权众筹、以及利用虚假回报的奖励众筹和利用慈善名义诈骗的慈善众筹都属于违法行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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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众筹,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做一件事,有的出钱,有的出力,出力的叫众包,出钱的就是众筹”。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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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现在很多人需要钱的时候都会在众筹上集资。我想问一下,众筹是非法集资吗?众筹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和公益众筹四类。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是股权众筹。  谈到股权众筹不得不先从天使投资谈起。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或者机构,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天使投资人获得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待被投资企业上市、挂牌或被并购后,天使投资人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以获得利润。由于被投资企业处于初创阶段,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并获得利润还处于非常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天使投资的风险非常高。部分天使投资人会联合对某个企业进行投资以分散风险,当把这种理念带到互联网平台上就形成了我们说的股权众筹。人人皆可成为天使投资人,这就是众筹的核心理念。  一般来讲股权众筹从发布需求到投资人退出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项目人选定适合的众筹平台,将项目情况、拟融资金额、拟出让股份等信息提交给众筹平台;  
2、众筹平台对项目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众筹平台要求的,由众筹平台对外发布;  
3、投资人在众筹平台上选择项目,并确定投资金额;  
4、如果投资人的投资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了项目人预先设定的金额,则由众筹平台协调项目人与投资人签订相关的文件;  
5、在文件签署完毕后,众筹平台按照预先规定好的方式将投资款发放给项目人;  
6、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项目人的项目达到了上市、挂牌的条件或有企业愿意收购该项目,则投资人可将自己持有的该项目的股份变现以获得投资收益。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三方:项目人、投资人、众筹平台。  项目人是项目的策划者、执行者和资金使用者,掌握了项目最核心的信息,是整个项目的价值能否实现的核心因素。项目人存在着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两重风险,商业风险是指项目的运作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遭遇失败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项目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于他人特别是投资人的行为的风险。  投资人是实际投入资金的人,投资人根据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一旦项目获得成功将会收到相应的汇报,如果项目失败可能根本无法收回自己的投资。  众筹平台是项目信息和投资信息的集散地,是撮合项目人与投资人的中介,也是调和项目人与投资人信息不对称矛盾的中间人。
以上是众筹是非法集资吗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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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两者行为特征不同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朋友经常在2p等网站上看到某某众筹的消息,朋友就想知道消费众筹属于非法集资吗以及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是否消费众筹属于非法集资要分情况讨论,一般商品类众筹是购买/预售行为,支持者提供资金,在一定之间之后寄送回报。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对支持者的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项目的回报须是以实物(如产品,出版物),或者媒体内容(如提供视频或者音乐的流媒体播放或者下载)等方式。
股权类众筹【内容来自百度百科】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类众筹分为两种,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 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而公司法规定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又相当于吸引一部分人开公司,又涉及到公司法的问题。因为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目前股权众筹已经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筹备中的《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提出,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个,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所以,目前来看,股权众筹也逐步开始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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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众筹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我们都知道现在网络比较放达,我们经常也会看到大家一起筹钱来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们或者几个人创业等等,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非法的集资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让大家的钱财受到损失,那就来了解一下自众筹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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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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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区别如何区分?
1、发行方式的区别: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最阳光、正能量的一面。2、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非法集资信息做的随时可查,创业者做到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风险。股权众筹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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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的小孩生了重病,朋友想在网上通过众筹的方法给孩子筹钱看病请问生病众筹非法集资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复] 生病众筹非法集资的区别是:
①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②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③风险不同。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
④运作方式不同。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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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做众筹的 但是我觉得和非法集资形式很像 请问非法集资众筹区别是什么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律师回复]
1.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2.面对形形色色的投资品,广大群众判断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其中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看其承诺的回报是否过高。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照不同时期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利率。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年收益也不会超过10%,如果企业或个人未经权力机构批准以超过10%的年收益吸收存款,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3.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是否有群众在网上进行投诉,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4.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除了上面谈到的方法外,还可直接与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联系,或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今天看书时,有个问题不知道答案,问题是众筹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希望知道的朋友简单明了的解答下。
[律师回复] 众筹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
①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②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③风险不同。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 信托产品 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
④运作方式不同。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 公布信息 ,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总结:
众筹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 新型创业公司 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而非法集资则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以上是有关众筹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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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投资吗?众筹和非法集资有区别吗?
不是,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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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朋友好像在非法集资,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在众筹。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店铺众筹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主要有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向社会吸收资金; (2)承诺回报; (3)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但个人感觉最常应用的是(1)有无法定要求的获批资质;
(2)是否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这两点在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中也比较重要)
(北京大学彭冰老师就非法集资问题做过专门的研讨 ,具体叙述详见《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研究》)
二、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中, 所称“私募”与公募相对,指的是资金的筹措方式;募集来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资金的销售和赎回由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且多采用合伙企业的运营模式。
就私募基金问题,此前法律上并未做明确规定,既无违法,又无明确合法性。2013年6月1日施行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认可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属性,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规定受《基金法》调整,其154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我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非法集资罪与众筹主要区别在于什么,因为叔叔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而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主要分为借贷或股权投资两种模式,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而股权投资从一开始投资时考虑的就不是参与而是退出问题,股权投资一般分为募投管退这几个阶段,真正参与融资项目的运营一般是在投后的管理这个阶段,但这个阶段参与的范围也是比较有限的,一般也仅限于公司的一些重大的运营行为。
目的不同
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自身实力不够,从银行、信托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很难,项目的吸引力不大从私募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资的难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较高的回报来从民间募集的方式解决。
对发起项目而言风险承受度不同
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而会员众筹、和交预付款方式的众筹所提供的物质回报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优惠方式体现,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很多项目就是由于承诺的回报太高难以兑现从而丧失信用或导致公司破产。
二、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
是否做到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两者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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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股权众筹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做股权众筹,可是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举报了。
[律师回复] 定义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实质性差别:
股权众筹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
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发行方式的区别:
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最阳光、正能量的一面
股权众筹网站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去把项目进行推介,项目信息是创业者对自身项目认识而编写,平台不做实质性判断,而只是经过对虚假性、合适性的判断后展示给投资人,中间并没有参与对其大量宣传、鼓吹或与项目方沆瀣一气的做法,这与非法集资的宣传做法是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股权众筹信息的公开、透明、阳光,是利用了互联网最好的功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风险控制的区别:
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而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众筹网站把每个项目的信息公开,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消除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公开、透明、阳光,信息做的随时可查,创业者做到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风险。
法律保护方面:
最重要的一点股权众筹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
股权众筹是以“领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资项目,领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托尽职尽责调查的情况下,出具报告,对跟投人负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项目,信息了解透彻、风险各种承担、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完全不同。
我老公要投钱到网上一个健身俱乐部的项目,我觉得不靠谱,所以我想咨询一下非法集资众筹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非法集资众筹区别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众筹投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
①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②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③风险不同。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
④运作方式不同。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总结:
众筹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而非法集资则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我经常会在朋友圈看到有人转发众筹的信息,我一直以为众筹就是非法集资,但是老师说不是的,请问众筹不算非法集资吗,二者有什么区别呢,谢谢
[律师回复] 谈到股权众筹不得不先从天使投资谈起。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或者机构,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天使投资人获得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待被投资企业上市、挂牌或被并购后,天使投资人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以获得利润。由于被投资企业处于初创阶段,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并获得利润还处于非常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天使投资的风险非常高。部分天使投资人会联合对某个企业进行投资以分散风险,当把这种理念带到互联网平台上就形成了我们说的股权众筹。人人皆可成为天使投资人,这就是众筹的核心理念。
  一般来讲股权众筹从发布需求到投资人退出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项目人选定适合的众筹平台,将项目情况、拟融资金额、拟出让股份等信息提交给众筹平台;
  
2、众筹平台对项目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众筹平台要求的,由众筹平台对外发布;
  
3、投资人在众筹平台上选择项目,并确定投资金额;
  
4、如果投资人的投资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了项目人预先设定的金额,则由众筹平台协调项目人与投资人签订相关的文件;
  
5、在文件签署完毕后,众筹平台按照预先规定好的方式将投资款发放给项目人;
  
6、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项目人的项目达到了上市、挂牌的条件或有企业愿意收购该项目,则投资人可将自己持有的该项目的股份变现以获得投资收益。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三方:项目人、投资人、众筹平台。
  项目人是项目的策划者、执行者和资金使用者,掌握了项目最核心的信息,是整个项目的价值能否实现的核心因素。项目人存在着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两重风险,商业风险是指项目的运作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遭遇失败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项目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于他人特别是投资人的行为的风险。
  投资人是实际投入资金的人,投资人根据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一旦项目获得成功将会收到相应的汇报,如果项目失败可能根本无法收回自己的投资。
  众筹平台是项目信息和投资信息的集散地,是撮合项目人与投资人的中介,也是调和项目人与投资人信息不对称矛盾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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