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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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资人参与度不同。众筹是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作为一项违法犯罪行为,是被大多数人知晓并不会参与的,但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移动金融的快速发展,现在网络上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资金筹集模式,就是众筹,而且还有专门的网络平台,包括创业、救助、投资等都有人发起众筹,那么,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众筹的标准分类

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债权众筹。

2、股权众筹。

3、奖励众筹。

4、慈善众筹。

二、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根据众筹分类,下面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这意味着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

3、对于奖励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 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主要在具体形式上,众筹的种类较多,而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违反银监会相关规定的债权众筹、违反证监会关于公开要求和股东人数规定的股权众筹、以及利用虚假回报的奖励众筹和利用慈善名义诈骗的慈善众筹都属于违法行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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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融资众筹 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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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众筹等同于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吗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和股权众筹的区别:
1、定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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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股权众筹一定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进行,例如东之贝股权众筹。不通过第三方而进行的众筹从含义上就不是股权众筹。自众筹是通过社交工具或口口相传,没有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是不能算作股权众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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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
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股权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对经融秩序的影响上,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众筹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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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最阳光、正能量的一面。
4、风控和法律保护区别
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而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众筹网站把每个项目的信息公开,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消除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公开、透明、阳光,信息做的随时可查,创业者做到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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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地产业众筹与互联网科技产品众筹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众筹与互联网科技产品众筹的区别在哪里?
据目前市场发展来看,房产众筹与科技产品众筹主要有有三个比较显著的区别:一是资金需求量不同。房产众筹需要的资金量相对较大,尤其是房产开发类众筹项目,几乎没有低于亿级别的项目。而科技产品众筹一般在百万级以下,有些项目只需5位数字即可完成;二是回报预期不同。科技产品众筹的商品回报更容易实现,股权回报的收益预期非常高。而房产众筹的商品回报只能限定少数人群,股权回报的收益率也远低于成功的科技产品众筹;三是产品服务客群不同,科技产品众筹的用户群体非常年青,“尝鲜”是他们的主要诉求。而房产众筹的客群相对较理性,年龄也相对成熟。
二、房产众筹必须打开项目空间
现在市场上的房产众筹平台大都紧盯着房地产开发商,但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与房产众筹自身的不成熟,让房产开发类众筹还处在萌芽状态,所以很多众筹平台的项目量非常少,客户没有选择空间。实际上,房产众筹不应该完全被定义为开发类众筹,大量的房产存量市场需要去改造,需要去运营,需要去盘活。因此,从业者和投资者完全可以打开思路,加大运营类房产众筹的力度,让房产众筹平台拥有更多可选择的空间和余地。另外,众所周知,人类的2/3活动是在房子空间内完成的,把这些活动与房产联结起来进行众筹的实践,也应当是房产众筹的题中之义。
三、房产众筹有个高大上的梦想
房产众筹只是房产市场的一部分,不是房产市场的救世主,不可能解决房产市场现存的全部问题。那些已经证明是失败的项目,如:没有市场价值的烂尾楼,难以销售的远郊住宅……众筹也不能扭转其失败的事实。房产众筹必须服务那些能让人眼前一亮的有创意的项目。这些项目承载着项目主的梦想与情怀,同时也能激起投资者的兴趣,这就会使得在项目还没有开始时,项目主身后就有一群痴迷的人支持他们,这是房产众筹成功的根本。房产众筹还可以加大公益力度,帮助更多困难群体实现空间条件的改善,帮助他们享有更好的生活。房产众筹必须放开心胸,帮助房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人们拥有更好的生活空间,帮助更多的人实现房产梦想。
四、房产众筹要有核心价值
房产众筹必须能说服投资者,他为什么会跑赢市场以及凭借什么战胜传统模式。这个问题可以从下面三个角度来回答,这也是房产众筹的价值核心:一是更关注用户,无论是房产用户还是投资用户。传统房产模式更关注产品,在楼盘封底前与用户沟通不足。而房产众筹可以从拿地阶段就与用户保持互动,让用户成为产品设计和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二是让效率更高。房产众筹继承了互联网的基因,让科技帮助房产行业再次腾飞,帮助房产行业实现全流程再造,发挥众筹筹智的优势,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三是让信息沟通更直接。房产众筹项目与用户的沟通必须是随时随地且时时畅通的。这样方便各类主体者以主人翁身份直接参与进来,为项目进行献言献策。比如房产的建筑工人也可以成为房产众筹的用户,可以直接传送房产建筑的信息;房产用户也可以时刻关注并传递房产周边的情况,让所有主体通过房产众筹平台实现信息流的高速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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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股权众筹和股权融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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