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这个法制社会,只要我们在银行储蓄,银行就要依法对我们的存款负责,并且立刻产生储蓄合同效力,那么到底什么是储蓄合同效力?储蓄合同又有哪些效力呢?今天就让小编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详细介绍关于储蓄合同效力的条款!
一、什么是储蓄合同
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储蓄合同的特征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储蓄人,储蓄合同生效,储蓄人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可以处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货币。
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储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时,须向存款人签发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储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货币,储蓄人发给存款凭证为条件,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人须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
二、储蓄合同的效力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
三、储蓄合同的终止
1、期限届满。储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延展期限的,合同终止。储蓄人应依约定将存款人交存的本金及利息返还存款人,储蓄合同消灭。
2、合同解除。存款人放弃约定的利率,解除合同取回存款,合同终止。
四、储蓄合同的本质
储蓄合同的本质决定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在我国,国家银行和信用社是金融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民的存款,用于经济建设,增加社会积累,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
公民个人存款,既能保证个人资金的安全、完整;又能支援国家建设。存款的利息,是国家对公民厉行节约、积极存款行为的一种鼓励,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于储蓄合同又有了全新的认识,在我国在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目的,是用来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基础。储蓄的同时又为国家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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