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储蓄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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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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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存款人的主要权利、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等的方面。
储蓄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储蓄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在当下这个法制社会,只要我们在银行储蓄,银行就要依法对我们的存款负责,并且立刻产生储蓄合同效力,那么到底什么是储蓄合同效力?储蓄合同又有哪些效力呢?今天就让小编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详细介绍关于储蓄合同效力的条款!

一、什么是储蓄合同

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储蓄合同的特征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储蓄人,储蓄合同生效,储蓄人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可以处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货币。

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储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时,须向存款人签发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储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货币,储蓄人发给存款凭证为条件,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人须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

二、储蓄合同的效力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

三、储蓄合同的终止

1、期限届满。储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延展期限的,合同终止。储蓄人应依约定将存款人交存的本金及利息返还存款人,储蓄合同消灭。

2、合同解除。存款人放弃约定的利率,解除合同取回存款,合同终止。

四、储蓄合同的本质

储蓄合同的本质决定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在我国,国家银行和信用社是金融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民的存款,用于经济建设,增加社会积累,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

公民个人存款,既能保证个人资金的安全、完整;又能支援国家建设。存款的利息,是国家对公民厉行节约、积极存款行为的一种鼓励,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于储蓄合同又有了全新的认识,在我国在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目的,是用来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基础。储蓄的同时又为国家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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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储蓄合同纠纷?
1、在合同法分则中增设储蓄合同,使储蓄合同从无名合同转变为有名合同,并明确规定银行与储户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如何承担。2、在立法完善之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等法律适用进行规范。3、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储户取款特别是大额款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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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邮政储蓄储蓄卡有残缺币可以换吗
[律师回复]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换另外一家网点试试。根据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邮政储蓄网点在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再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具体挑剔、兑换标准如下:
一、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之一或缺角的;
2、票面有孔洞,直径大于10毫米的;
3、裂口长度超过票面长度(或宽度)1/5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4、因票面断裂而粘补的;
5、票面纸质软、较旧的;
6、由于油浸、墨渍等造成脏乱污面积较大(大于1平方厘米)或涂写字迹较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7、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8、硬币残缺、穿孔、变形、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二、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一)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损不超过1/5,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残损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损1/2以上;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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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想要把钱存入银行,现在有合同纠纷,储蓄合同诉讼时效是怎么样的呢?是如何的呢?如何?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合同诉讼主要有经济合同的诉讼。经济合同的诉讼,是指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制的方式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从而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首先,《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诉讼时效若干规定》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
其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再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从何时起中断时效,依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断。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诉讼时效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
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
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
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
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
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
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上是储蓄合同诉讼时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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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如果该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则为有效,否则即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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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问邮政储蓄银行发的同城定贷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抵押贷款流程如下,首先你要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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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效力待定合同的意思就是因成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对于此合同是否生效还不确定,需要经过补正了之后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对于不生效的合同是不能保障到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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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
合同效力就是签完合同以后这份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但合同的效力分成有效合同、无效合同跟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的话,无效合同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甚至以欺诈方法欺骗对方签合同的,可能都得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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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倒卖银行储蓄卡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倒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1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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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可不能办储蓄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信人可以办理银行储蓄卡的,目前对于办理银行储蓄卡没有相关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只是限制高消费,具体如下: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
倒卖银行储蓄卡哪些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倒卖银行储蓄卡哪些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倒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1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失信人能办储蓄卡吗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信人能办储蓄卡吗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相当于向全社会宣布这个人是不诚信的“老赖”。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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