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婚姻为买卖婚姻?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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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什么样的婚姻为买卖婚姻?

什么样的婚姻为买卖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是我国买卖婚姻的主要形式,收取高价值的彩礼也属于买卖婚姻。现如今在经济、交通落后的地区的人们仍践行这种不良习俗。买卖婚姻违反婚姻法规定,高额彩礼超过一定数额的可要求撤销婚姻的同时退回或作其他处理。有需要可以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一、买卖婚姻定义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一)换亲

双方父母为了节省钱财,各以自己的女儿嫁给对方的儿子,俗称换亲。婚礼可以从简,故多为穷苦之家。此俗在20世纪70年代个别地区尚有所闻。今已绝见。

两家互换姐妹成亲为姑换嫂。这多系贫困之家不得已而为的方式。由于互换成亲,婚后夫妻感情多不融洽。

(二)转亲

一种古老的风俗,叫做“转亲”,如张家女儿嫁给李家儿子,李家女儿嫁给王家儿子,王家女儿再嫁给张家儿子,这是“三转亲”;另外还有“四转亲”、“五转亲”、甚至“六转亲”。

这样每家都可以省下给儿子娶媳妇的彩礼钱。但是,如果有一家不同意,其他几家也转不成;如果已经结婚,有一家离婚,其他几家也都会离婚。因此,转亲的家庭之间构成一条“婚姻链”,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全链”瘫痪;而且,在农村如果一旦实行转亲,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很可能会闹出人命。

(三)童养媳

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

二、买卖婚姻的特点

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姻当事人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包办强迫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财物的问题。

四、对于买卖婚姻的处理方法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它们的共同特点为以财物为目的。被索取财物的一方可在登记结婚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收回彩礼的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法院有不受理的可能性。具体处理方法根据当事人详细情况进行,部分案件财物会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双方为同居关系,可再次协商其他财物的处理方法或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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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异同
[律师回复]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事实强行包办。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什么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异同
[律师回复]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事实强行包办。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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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二、买卖婚姻的特点
  
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二、对于买卖婚姻的处理方法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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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办、买卖婚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是为婚姻法所禁止的。如果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起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既要支持当事人追求婚姻自由的适当要求,又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以包办、买卖婚姻为由轻率离婚。因此,查明包办买卖婚姻和离婚纠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处理此类离婚纠纷的关键。
  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属包办买卖婚姻,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其他矛盾而引起离婚纠纷,这就说明包办买卖婚姻和目前的离婚纠纷之间没有内在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离婚纠纷时,应根据引起离婚纠纷的真实原因、并结合其他情况妥善处理。
   对老年人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因子女干涉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生活不得安宁、迫不得已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准予离婚。 对因草率结婚或因再婚动机不纯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应教育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如有和好可能,当事人能改正错误,应尽量做和好工作,以不离为宜。如和好无望,应及时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上述几类离婚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只有掌握不同类型的离婚纠纷的特点,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有效地处理离婚纠纷。 当然,引起离婚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原因的交织。只有从某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才能摸清离婚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以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离婚纠纷。
如何区分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索要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婚姻自由原则,而且也给一些青年的结婚和婚后生活带来种种困难,应当严格禁止。
在判断借婚姻索取财物上,应划清以下界限:
(1)应划清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虽然两者都以索要财物为共同特征,但有以下不同:
1、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前者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双方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或者是男女双方表达爱情而互赠礼品,并不以此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是正当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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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买卖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2、买卖婚姻的特点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3、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姻当事人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包办强迫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财物的问题。
4、对于买卖婚姻的处理方法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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