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鉴定后几个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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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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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一般是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递交之日起60日内有结果,特殊情况可后延30日,也就是最迟90日内会有结果。赔偿的多少,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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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工作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如果劳动者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需要首先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在确定了工伤等级之后劳动者才能拿到工伤赔偿。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工伤鉴定后几个月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工伤鉴定后取得赔偿金的时间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一般是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递交之日起60日内有结果,特殊情况可后延30日,也就是最迟90日内会有结果。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各级工伤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后几个月赔偿这一问题的答案是一个月到三个月。具体的时间根据各个单位的办理速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结果作出之后很长时间用人单位都没有进行赔偿,劳动者就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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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产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就是存在性能故障的产品。目前国家的卫生标准、电气安全标准,儿童玩具、化妆品标准大多数是安全、卫生标准。  

2)使用产品时,观察它是否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比如买的杯子要能盛水,冰箱能制冷,缝纫机能缝纫。如果在正常条件下使用产品而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就说明产品存在性能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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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依据的是各自的标准和结论。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其结论报告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二、工伤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经过社保部门认定工伤事故的,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确定工伤事故伤害者的伤残等级的一种综合评定;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其结论报告就是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470个条目。经过鉴定予以由重到轻的1级到10级的工伤等级结论。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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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两者该注意什么内容啊?请尽快回复我,谢谢。
[律师回复] 在程序上,法官应着重审查:一是鉴定的提请、鉴定的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有解决涉案专门性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三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是否有徇私、受贿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四是鉴定意见书的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形式要件是否完全,落款签名、时间是否对应。
在实体上,法官应着重审查:一是鉴定机构所适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所采取的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实用,其技术手段是否有效、可靠;二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的检材、样本或与鉴定对象有关的其他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条件,需要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的检材和样本是否通过了质证认证程序,能否作为有关鉴定意见的基础;三是需要通过现场勘验才能完成的司法鉴定是否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四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涉及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在检验方法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化的要求;五是鉴定论证过程是否严谨,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分析是否全面,解释是否合理,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因果关系是否清楚,采用标准是否得当;六是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与送检材料及勘验笔录是否矛盾,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否相互联系、相互印证。
通过审查,一是凡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不能采信,属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二是鉴定意见书中结论部份超出委托鉴定事项范围的结论部份,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三是一个鉴定案件中,既有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又有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应当以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为主,结合质证情况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四是对于在质证、认证过程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但不违背法律原则的鉴定意见,法官可以采取协调平衡的方式作出相对采信(原则是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五是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审慎对待,不盲目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确有需要新鉴定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一经启动重新鉴定,此前的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无论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与此前的鉴定意见相矛盾,人民法院都应当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结合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和本案的其他证据,对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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