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该怎么做?

最新修订 | 2024-07-26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57人
专家导读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ArticleTitle}

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在我国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法人包括一般法人、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等。营利法人就是人们所说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营利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那么,《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该怎么做?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做个介绍。

一、《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怎么做?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二、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是什么?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营利法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成为营利法人的条件包括: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可以设监督机构。

综上所述,营利法人是重要的法人类型,也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维护交易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并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法人违法犯罪的,其直接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0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该怎么做?
一键咨询
  • 132****01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8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5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6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7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8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5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4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2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8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5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8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7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0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7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法总则营利法人分为哪些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成为营利法人的条件包括: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
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原则
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收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
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原则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原则
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在我国,只要是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民是可以自发的组织一些民事活动的。并且,我国公民都是有权利参加的。通常情况下,民事活动开展过程中,参与的人数较多,所以,为了维护好社会的和谐,控制好民事活动的顺利展开。我国民法总则中对民间的民事活动是有要求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
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原则
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收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
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原则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原则
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4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
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原则
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收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
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原则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原则
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
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原则
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收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
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原则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原则
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汇金公司即系经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争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我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股东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等,会被丧失股东资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法人经营范围会有哪些?
民法总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人事关系时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经营范围则是在进行商业行为时所被允许的商业行为种类。那么,民法总则法人经营范围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登记好经营的范围。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是指什么
营利法人,即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民法典》中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的营利法人怎么设立呢?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总则是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其关乎诸多方面,例如:商业活动中的营利法人的设立就在其中。那么,网友就朋友就会问了,民法总则的营利法人怎么设立呢?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税前会计利润是营业利润还是利润总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二、它们的差别:对于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无论是厂商自己的还是从银行借贷而来,在正常条件下都会获得一定数量的利润,即正常利润。主要的是比较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差异。根据上述等式,这里就要说说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的区别。举个例子,厂商用它自己拥有的大楼办公,在会计人员看来这是没有支出的,因而没有成本。但是经济学家看来,如果将大楼出租,将会带来租金,因而这些租金应该计入企业的成本。即大楼自己用了,就不能拿来出租,也就没有租金可拿了。这个就是机会成本了,是指因选择而放弃的其他机会所造成的代价。在经济学中,如果一项资源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则机会成本由因此所放弃的最佳用途的代价来衡量。像上面说的,大楼能拿来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被看成是正常利润的话,那么它被计入到了机会成本之中,因而与会计利润不同,厂商的经济利润不包含正常利润。这就是说,经济学中所指的利润是超出正常水平的那一部分利润,即超额利润。为什么会出现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这两个概念主要是经济学家和会计人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会计人员更关心厂商在过去的实际支付,以便对以往的经济行为作出评价。而经济学家则从厂商对未来机会进行选择的角度出发来考察成本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4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税前会计利润是营业利润还是利润总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二、它们的差别:对于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无论是厂商自己的还是从银行借贷而来,在正常条件下都会获得一定数量的利润,即正常利润。主要的是比较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差异。根据上述等式,这里就要说说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的区别。举个例子,厂商用它自己拥有的大楼办公,在会计人员看来这是没有支出的,因而没有成本。但是经济学家看来,如果将大楼出租,将会带来租金,因而这些租金应该计入企业的成本。即大楼自己用了,就不能拿来出租,也就没有租金可拿了。这个就是机会成本了,是指因选择而放弃的其他机会所造成的代价。在经济学中,如果一项资源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则机会成本由因此所放弃的最佳用途的代价来衡量。像上面说的,大楼能拿来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被看成是正常利润的话,那么它被计入到了机会成本之中,因而与会计利润不同,厂商的经济利润不包含正常利润。这就是说,经济学中所指的利润是超出正常水平的那一部分利润,即超额利润。为什么会出现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这两个概念主要是经济学家和会计人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会计人员更关心厂商在过去的实际支付,以便对以往的经济行为作出评价。而经济学家则从厂商对未来机会进行选择的角度出发来考察成本的。
税前会计利润是营业利润还是利润总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二、它们的差别:对于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无论是厂商自己的还是从银行借贷而来,在正常条件下都会获得一定数量的利润,即正常利润。主要的是比较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的差异。根据上述等式,这里就要说说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的区别。举个例子,厂商用它自己拥有的大楼办公,在会计人员看来这是没有支出的,因而没有成本。但是经济学家看来,如果将大楼出租,将会带来租金,因而这些租金应该计入企业的成本。即大楼自己用了,就不能拿来出租,也就没有租金可拿了。这个就是机会成本了,是指因选择而放弃的其他机会所造成的代价。在经济学中,如果一项资源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则机会成本由因此所放弃的最佳用途的代价来衡量。像上面说的,大楼能拿来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被看成是正常利润的话,那么它被计入到了机会成本之中,因而与会计利润不同,厂商的经济利润不包含正常利润。这就是说,经济学中所指的利润是超出正常水平的那一部分利润,即超额利润。为什么会出现经济利润和会计利润这两个概念主要是经济学家和会计人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会计人员更关心厂商在过去的实际支付,以便对以往的经济行为作出评价。而经济学家则从厂商对未来机会进行选择的角度出发来考察成本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该怎么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