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解释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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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文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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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登记在夫妻名下,表示将房子的一半权利赠于给你,作为你们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解释内容有哪些?


夫妻双方闹离婚的时候,如果涉及到房产,必须就房产分割做出约定,而现实中,双方围绕房产分割引发的纠纷还是比较多的。婚姻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之后又历经多次修订,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做出了详细规定。那么,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解释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解释内容有哪些?

1、《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按照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房的,不管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房产是婚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指定赠与给子女的,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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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关于第三者的内容
没有特别规定第三者的问题,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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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想了解一下婚姻法解释一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新增内容吗,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该次的《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亟须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我们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怎么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解释》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解释》按照立法原意,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
探望权属于婚姻法新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如出现法定的需中止行使和可以恢复行使探望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提出主张后,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或通知的形式予以解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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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婚姻法第3条,32条,45条,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强行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者其他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还有就是对同居的情形以及宣告无效婚姻的这些情况做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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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一个朋友结婚三年了,她和她丈夫感情本来很好,可谁知道结婚一年后她丈夫就对她进行家暴,有一次甚至住了院,她心灰意冷之下想要离婚,可是她的丈夫却不同意。有朋友建议我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来找找法律证据,知道的朋友麻烦告诉我一下它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您的问题,我给您摘了一些对你们有用的内容。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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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一全文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解释一全文内容是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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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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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2017新婚姻法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推荐: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查看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世界上很多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有光就有暗,有白天就有黑夜。一件事情,很多时候不是对错的问题,更多的是立场,是是非观念的问题。对于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最痛恨的莫过于小三。因此,新婚姻法对婚姻方面的房产问题作出了更加全面的改进。那么,2017新婚姻法8条房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5、司法解释保护富二代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读: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无疑是保护富二代的一种做法。
6、单方举的债,除非能证明,否则勿需共同偿还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解读:以前不少人都以离婚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但是现在根据新婚姻法这种方式已经是不可行了。
7、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解读:应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8、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新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人民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解读:从另一角度看会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后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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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内容包括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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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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