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处理刑事诉讼法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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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并案处理一般条件: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2、犯罪时空相同或相似。3、侵害的目标相同或相似。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并案处理特定条件:1、对不同案件中出现的物品认定同一。2、对现场遗留物证认定同一。3、根据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认定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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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地方,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一些纠纷,都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以至于法院的案件堆积成山,法院的工作压力巨大,并且司法资源短缺,针对这一现象,法院一般会将案件相似或相同的并案处理。那么并案处理刑事诉讼法的条件是什么?

并案处理刑事诉讼法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对于并案处理并没有特别规定,只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一)并案处理一般条件

(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质相同是指先后发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分子在产生犯罪意念并实施了犯罪后,成果的刺激会强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势和习惯,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质大都相同。但并非所有罪犯再犯时都仍是同种罪,触犯不同刑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看到两个性质相同的案件,不能断然地认定其主体同一。

(2)犯罪时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完成的。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时空条件,主要因为成功的刺激会促使其怀着侥幸的心理在相似的时间和地点去继续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标相同或相似。由于犯罪动机、目的和犯罪经验的因素,犯罪分子对侵害目标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选准对象后不轻易改变目标,所以在接连发生侵害对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并案的条件。应注意的是,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犯罪分子会临时改变侵害目标,所以侵害目标的相同或相似是据以并案的重要条件,而不是决定性条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实施犯罪时在现场中采取的各种犯罪活动方式的总称。它不仅受犯罪分子犯罪动机、目的与个性特点的影响,还受其自身职业、知识结构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往往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面对相继发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应当考虑并案。

(二)并案处理特定条件

(1)对不同案件中出现的物品认定同一。有时同一物品会出现于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犯罪现场,预示着这些案件间的内在关联性。在案件侦查中如能对不同案件中出现的物品认定同一,即可直接认定并案。还有的犯罪分子无意间将前一次作案的“果实”遗忘在新的犯罪现场,这样通过事主等人的辨认也能够揭示两案之间的关联性进而认定并案。

(2)对现场遗留物证认定同一。遗留在不同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遗留物品等,如果能够认定是来自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把工具而作出同一认定,则可作为并案侦查的条件和依据。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一定条件下对牙齿、声纹、气味等也可以做出人身同一认定从而并案。

(3)根据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认定同一。体貌特征包括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衣着、口音等各种生理特征。许多案件(尤其是抢劫、强奸等受害人与罪犯有正面接触的案件)通过对受害人、目击证人等访问,综合现场勘察所获信息,就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人身刻画。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特殊的、稳定的个人特征可作为直接并案的根据,只凭借人的身高、衣着、体态等一般特征则不能直接认定并案。

法院的工作压力大,为了及时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法院会并案处理一些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并案处理的,期间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比如案件的犯罪目的相同或相似,性质相同或相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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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权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样如此。
2. 内容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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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归纳来看,该条款旨在突出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
3 .程序正当,《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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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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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能合并审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情况下,这属于不同的案由,是不能合并审理的。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一、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费用的负担: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
(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原告:债权人
二、不同点:
1、目的不同代位: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代位;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1) 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
⑶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 (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
①被告:次债务人;
②《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③《合同法解释
(一)》第16条第2 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撤销:
①被告:债务人;
②《合同法解释
(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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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代位: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 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诉讼费用的负担:代位:《合同法解释
(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撤销: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
(一)》第26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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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费用的负担: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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