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01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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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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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犯罪人员在犯罪后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处罚方式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但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时,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在我国刑诉法第101条中作了规定。那刑诉法第99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诉法第101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对犯罪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前提是犯罪人员对受害者造成了物质损失,而对于受害者针对精神损失提出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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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被别人排挤了,我想问下第10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都有啥,能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受损害的经营者申请司法救济的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这种责任属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损害称为侵权损害。
  所谓侵权,是指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根据侵害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侵害财产所有权,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二是侵害人格权,如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谓损害,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后果,包括财产权利的损害和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凡是能以货币来表现的损害属于财产权利方面的损害;凡是不能用货币来表现的损害则属于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对于侵权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但最基本的还是赔偿损失的方式,换句话说,侵权的民事责任基本上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不排除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要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
  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已造成了损害事实,
  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两种: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两种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发生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时,本条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使其成为法定计算标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前并延续到本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侵权之日起计算。至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是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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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第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六章没有第六条,应当是第六节。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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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继承法第25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本条规定了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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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明示的表示方式。即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继承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遗嘱执行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
  二是默示的表示方式。即指继承人虽然没有公开明确地表示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以其行为推定了他接受了继承。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来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 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推定为接受继承。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是指受遗赠人同意接受遗产和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 方式为之。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法律即推定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 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 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 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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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6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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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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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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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法定继承遵循优先顺序:配偶、子女及父母为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若他们无法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需在第一顺位无人的情况下介入。初始阶段,无明确遗嘱或法律程序,第二顺位不得继承。只有在第一顺位无人能获得遗产时,他们才具备继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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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这里有群众对我们做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在想请教一些问题,请问行政复议中第二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比较完备的行政复议制度,使我们在制定行政复议法时可作为借鉴。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行政复议在英国称为“行政救济”,属于行政法上救济手段的一种。英国的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得到补救。行政机关救济公民权利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部长救济;二是通过行政裁判所救济。前者的法律散见于各有关法律,后者适用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美国的行政复议就是行政上诉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向有关行政组织和人员申请复核原行政裁决的法律制度。行政上诉权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授予的。该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初审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审要求,则此裁决即为最终裁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要给当事人一定期限来提出是否复审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复审,期限一过,行政机关的决定便生效。这种行政上诉,当事人不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而是向原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专门机构提出。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复议与之不同,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法国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制度与行政复议接近的是行政救济。法国的行政救济特点是;一是救济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行政机关;二是所救济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既救济违法的行政行为,也救济不当的行政行为;三是实施救济的权限很大,它既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的限制,也不受当事人申请范围的限制;四是救济程序,简便易行。
  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依附于其行政申诉制度。按照《联邦德国基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名向相应的机构和议会机构提出书面的请求或诉愿。”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把行政申诉定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联邦行政手续法》专章规定“法律救济程序”,对诉愿制度作出具体规范,从而构成当今德国完整的行政申诉制度。
同学一家外出旅游,期间发生了意外造成第三者受伤,旅游前购买过旅游个人第三者责任险,请问这个保险的具体内容以及该怎么申请理赔?
[律师回复] 责任免除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
  
2、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
  
3、被保险人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行为;
  
4、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5、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6、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手枪或其它武器、或者参与其它危险活动而引起的损失;
  
7、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主、雇员或被保险人商业伙伴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8、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或约定的非必要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9、由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
  
10、除金钱以外的其他救济或补偿;
  1
1、对于其它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保险人仅依照保险法重复保险相关规定负责赔偿相应比例损失部分;
  1
2、被保险人或他人在被保险人的指使下对第三方实施了袭击和/或殴打;
  1
3、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1
4、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起法律索赔时,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从而导致损失的产生;
  1
5、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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