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捐助人有权查询捐款去向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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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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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捐助人有权查询捐款去向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捐赠人的权利

一是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 捐赠人当然可以不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捐赠可能存在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问 题,所以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捐赠人可以要求慈 善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捐赠人提出这一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而不论其捐赠额度大 小。

二是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依据物权 法的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捐赠人捐 赠的是自己的财产,因此,在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前提下,捐赠人原则上可以决定捐赠给谁,也可以决定捐赠 财产的用途。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三是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捐赠人的重要权利。捐赠 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 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不仅要建立相关的台账,还要尽可能建立信息跟踪系统,让捐赠人了解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和进展。对捐赠人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慈善组织款物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机制。

四是监督权。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 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 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慈善组织违约的情况下,慈善法的处理方式和合同 法是略有不同的,在合同法中,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 而在慈善法中,法律并未赋予捐赠人以撤销权,这一点区别值得关注。依照本条规定,对于捐赠人要求改正但慈善 组织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一般应当向该慈善组织的原登记机关提出,民政部 门调查后认为投诉举报属实的,可以依法责令相关的慈善组织按捐赠协议履行义务。当然,捐赠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提起。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将捐赠财 产转移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以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但不能变更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不能撤销捐 赠而向捐赠人返还财产。

这条规定可以很好地激励捐助人的捐助热情,也可以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捐助人在捐助的过程中享有多种权利,如得知捐款去向的权利、监督捐款用途的权利等等,只有让捐赠更公开话,才会使更多公民加入慈善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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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合同无效调整了哪些?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哪些情况下合同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特别拿一个章节讲解民事法律活动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无效调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处于危困状态时,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合同。另外,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合同依然没有效力。受到损害一方有权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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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活动、个人捐助、捐赠服务的规定
[律师回复] 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捐助和服务的鼓励。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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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有什么规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的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有什么规定,一人公司是法人组织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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