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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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伤残鉴定不是医院办理的,像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委托医院进行鉴定的。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一般350元左右,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承担的。

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多少钱?

工人受伤后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其中工伤鉴定赔偿前必须经过的流程,进行工伤鉴定的医院是由劳动部门规定指定的正规场所,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或者保险进行承担,不同地区工伤鉴定所需费用不同,在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多少钱呢?又有哪些赔偿项目呢?小编马上在下面为大家解答。

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多少钱

伤残鉴定不是医院办理的,像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委托医院进行鉴定的。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一般350元左右,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承担的。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和其他与鉴定有关的必要费用两大部分。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主要用于下列各类事项:

(1)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聘请专家应当给付的报酬。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邀请专家参加鉴定的费用包含在鉴定费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得就此另行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2)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会议的费用;

(3)制作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表、卡、册、证等费用;

(4)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收取均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是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费用。

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必要费用包括:

(1)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对被鉴定者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已包含在鉴定费的范围之内,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但由于条件限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自行检查,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而指定被鉴定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生的相关费用需要由申请人自行支付。也就是说,在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之中,需要申请人按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另行向医疗机构支付。

(2)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人员如需到某个场所调查相应材料和证据,或者出庭作证会发生相关差旅等费用,此笔费用不包含在第一部分的鉴定费中,发生时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谁出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用人单位工伤投保情况、鉴定的次数不同,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实际承担。

1、初次鉴定的费用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无需为初次鉴定负担费用。

2、再次鉴定的费用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3、复查鉴定的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

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后所需的初次鉴定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或是工伤保险支付。但是申请人若是对初次认定结果不服提出二次鉴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体自行承担,若两次结果不一致用人单位需支付二次鉴定费用。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多少费用是需要350左右,交给劳动部门,具体事项需要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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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page]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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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级伤残是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湖北十级伤残是多少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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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湖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2016年湖北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
我刚来来湖北工作,是一个环卫工人,工作不到两个月,就被车在大路上撞伤了,退骨折了,正在准备申请工伤鉴定,想问问有谁能提供一下湖北工伤鉴定赔偿标准2017年湖北省工伤赔偿内容
[律师回复] 因为生活、消费水平不同,不同城市的工伤赔偿会略有差异,湖北工伤鉴定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包括:《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标准)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北标准)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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