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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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索取或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3、为他人谋利: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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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社会上都流行着一种说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这种错误观念的诱导下,许多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往往利用手中大大小小的权力,收受利害关系人的好处,损害公共利益,为他人谋取私利,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如何认定呢?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一)索取或收受贿赂

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

(二)利用职务便利

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三)为他人谋利

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罪与合理报酬的区别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已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本罪与馈赠的区别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认定问题,主要是与四种类似行为进行有效区分,首先,如果当事人是劳动所得则属于合理报酬,否则认定为本罪;其次,收受财物的对象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是否为其牟利;还有,收受的财物是否中饱私囊,当事人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损害的是否为国家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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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犯罪主体区分。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两罪区别之关键所在。因此,实践中区分二者,首先必须查行为人的身份。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人员,则只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从所利用的职务便利的内容区分。受贿罪利用的职务便利,必须是利用行为人所从事的公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利用的职务便利,则是利用行为人负责或者从事公司、企业内部某项不具有国家公务性的事务的权力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即使是公司、企业中属于国工作人员的人,如果没有利用其所从事的公务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其他便利的,索取他人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能定受贿罪,而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罪论处。
  
3,从行为方式区分。受贿罪的行为表现共四种,即索取财物、收受财物、收受回扣、手续费间接受贿。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则只限于上述前三种,而不包括间接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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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必须是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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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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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与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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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离退休公务员受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认定离退休公务员受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退休公务员构成的条件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的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行为的成立。
(二)离退休公务员注意的问题
1、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2、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罪的成立。
3、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罪。
4、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行为,应按罪论处。
5、对于在职时,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罪论处。
我的爷爷退休之前是我们县交通局的主任,现在检察机关把他带走了,说是我爷爷涉嫌受贿罪,可我爷爷都已经退休离职了还算受贿罪吗?我想问问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离(退)休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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