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发展是以污染破坏环境为代价的话,那么对这种企业,国家一般会要求其停产改制,并且还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在实施污染环境的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着行政责任。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二、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三、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者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 简单地讲,就是违反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者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运行的保障机制。
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存在许多弊端,导致环保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主要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受传统观念影响,错误地认为环境资源具有无偿性、无穷性,加上重经济轻环保错误思想,甚至将环境犯罪行为当成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门形成较晚的部门法,没有其他部门法较成熟、完备,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缺乏针对性的规定。
3、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责任构成要件,导致环境法律责任竞合问题,有可能出现“该刑事制裁的,而行政制裁;该行政制裁的,而又民事制裁”等等现象。所以,研究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根据法律的制裁的形式不同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区分不同性质责任的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中如何正确地追究不同性质的责任,将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环境行政责任主要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环境保护法,主观意识上是故意破坏环境的,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行为人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些就是环境行政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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