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开封。其律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拥有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行业职务
刘振宇律师积极参与行业事务,担任了多个重要职务。他曾是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方面发挥着专业的指导作用;同时还是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为纠纷的调解工作贡献力量;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体现了他在行业宣传和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积极参与。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在贾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支付经济补偿、补缴在职期间各项社保费用或予以货币赔偿等。某钢结构公司则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欠薪,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对其欠薪诉请不予支持。贾X因不接受公司调岗而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项诉请也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因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贾X关于公司欠付XX月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社保欠缴问题属于社保征缴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驳回贾X的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体现了刘振宇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处理中的深入参与和专业应对,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需要严谨的分析和判断。
合同事务典型案例
刘X与郑州XX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刘X高中毕业后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年月日刘X工作结束后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工作中受某公司的安排、管理,某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并支付学费,后以身体原因申请休学。
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某公司认为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合作模式是按小时计发劳务报酬,用工时长由刘X自行安排,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客观特征,且刘X被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一审法院认为刘X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认定自年月日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刘X诉请确认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明显不当,予以纠正,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这起案件中,刘振宇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方面展现出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以及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把握。
执业理念与总结
刘振宇律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劳动纠纷和合同事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劳动纠纷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的判断,还是合同事务中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确定,他都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刘振宇律师有望继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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