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刑事领域
尹艳华律师于2012年开始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她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执业以来,她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据主要部分,涵盖了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电信网络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信息、涉税犯罪等全品类刑事领域。她既承办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督办等重大疑难案件,也用心代理普通民生小案,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每一位当事人全力维权。
典型案件辩护
在陈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陈某被拘留后,家属委托尹艳华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后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虽最初取保申请未被批准,但在公安提请批捕后,辩护律师申请不予批捕,最终在第37天成功为陈某办理取保。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辩护人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和听证会争取,最终检方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在赵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出具涉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尹艳华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前,公诉人变更起诉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在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中,这是山东省公安厅督办的“断卡”活动案件。辩护人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年,最终一审判决朱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朱某上诉后,辩护人继续代理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
多案争取权益
在罗某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案中,罗某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后公诉人以侵犯注册商标罪起诉,并建议有期徒刑五年。辩护人依法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问题,后经两次延期,案件最终以侵犯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康某在前罪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公安发现康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前罪同罪名、不同案件事实的犯罪。辩护人提出最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前罪合并执行缓刑。
在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梁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并出具四年有期徒刑量刑意见,辩护人依法申请补充调取梁某某无罪、罪轻的证据,最终审判庭采纳辩护人意见,一审判处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在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中,从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再到审判机关判处缓刑,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非常理想的结果。
在张某某涉嫌受贿案中,作为监委侦察督办案件,经过依法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从轻判处。
在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辩护人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
在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中,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辩护人从证据出发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
在黄某某涉嫌诈骗案中,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某某委托尹艳华律师。因黄某某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所以非常紧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因当事人回到广西,律师阅卷后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案卷情况,并向检察院出具了认为此案涉嫌帮信而非诈骗的意见。如果涉嫌帮信,根据涉案金额40000元、非法获利4000元且已退赃的现实情况,黄某某应做不起诉处理。通过反复沟通,检察院接受律师辩护意见,案件退回公安补充证据,变更为帮信重新提交,目前黄某某已经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还有诈骗罪案(案号:某城公(刑)解保字(20xx)1xx号),涉案金额65万元,2024年9月30日办理取保,2025年9月30日,解除取保,撤销案件。开设赌场案(案号:某公(经)解保字(20xx)xx号),2025年10月23日,涉嫌开设赌场案,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复杂案件突破
在被告人刘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刘XX原系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刘XX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辩护人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如“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等。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辩护人提出该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辩护人强调刘XX仅为基层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虽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但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在詹X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中,2021年期间,被告人詹X、刘X、刘X伟等人相互勾结,以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扣押了大量涉案物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提起公诉,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詹X辩护人还就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对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法院充分考量了各项量刑情节,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并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尹艳华律师在案件审理阶段,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就行为定性向法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解权。同时,深挖量刑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王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发现有人涉嫌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经侦查查明,以胡XX为首的犯罪团伙开发运营十余款赌博平台,涉案赌资数额巨大。被告人王X受团伙雇佣,负责服务器、数据库的维护及技术监管工作。2024年11月21日,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年12月27日被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王X提起公诉,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X的辩护人,将辩护工作核心聚焦在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论证上。法院审理查明,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理。在辩护人协助下,王X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0万元,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惠民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尹艳华律师精准研判辩护方向,全面梳理量刑证据,高效沟通司法机关,推动缓刑适用,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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