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伤鉴定分几级伤残?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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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我国的工伤鉴定分几级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那么,我国的工伤鉴定分几级伤残?小编在下文中将详细解答。

什么是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鉴定内容是什么?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我国的工伤鉴定分几级伤残?

一共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鉴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已被GB/T 16180-2014替代。

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我们能够知道,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依据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件的,全国各地统一执行该标准。但是,随着时代变化,可能文中相关标准已发生些许变化。所以,线管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还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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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对于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有着详细的标准,下面简单介绍下伤残等级的分级标准。
2、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3、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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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经鉴定认定为九级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实报实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规定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且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可以要求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具体费用参照当地规定标准
3、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具体费用参照规定标准
4、停工留薪工资: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纳工资、缴费工资。
7、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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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自治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7、三十三条、三十六条。难以安排工作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2,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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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伤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在我国对于交通伤残等级如何鉴定
[律师回复]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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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三级,伤残鉴定六级,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如果已经判定为医疗事故,而且伤残鉴定为六级伤残,那么员工即可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主要包含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等。赔偿项目说明如下: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四十。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维修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级伤残的工伤鉴定国家标准是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 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
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
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
3)心功能不全;
2
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
5)小肠切除3/
4,合并短肠综合症;
2
6)肝切除3/
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
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chi
ari综合征;
2
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
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
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
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
(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
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
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
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
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
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
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
(5 mg/
dL);
4
1)职业性膀胱癌;
4
2)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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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鉴定几级伤残?
骨折工伤鉴定一般鉴定的级数为十级,但具体的也要看鉴定中心出来的诊断结果,工伤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也是必须要提交自己的相关材料,并且还有出示工伤的认定才能做伤残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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