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性质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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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决定机构,它除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外,各项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权力机构或经营决策机构的决议或决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法人性质指的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说法,那么,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二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最主要的区别便是二者的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很多人疑惑分公司法人性质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将针对分公司法人性质等问题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分公司法人性质指的是什么

(1)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决定机构,它除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经理人员或支配人)外,各项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权力机构或经营决策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其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只有总公司的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

(3)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能仅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作为承担责任的界限,总公司应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债务责任负责。分公司概念:公司的分公司是指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一)法人、经营的区别

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无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有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无此限制。设立子公司与设立一般公司要求大致相同。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撤销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年检时应当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子公司可以独立的对外进行经济活动,而且可以为自己的经济活动独立的承担后果,而分公司没有这项资格。其实他们的区别你就看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就行了。

(二)法律地位区别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责任承担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三)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四)税务系统区别

子公司对税务系统是独立的,分公司对税务系统是附加在母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其对外关系是完全独立的,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投资人可能是多个法人或个人,投资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其法人是总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总公司是唯一的投资人。

在税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没有区别的,税收的确定是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性质有关,与其组织形式无关。当然,企业无力承担缴纳税收义务时,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缴权方面会一些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首先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在我国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然而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除此之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经营方面以及投资限制等等方面还是有着区别的,这是需要我们区别对待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时候特别注意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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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法人性质指的是什么
我国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然而子公司是具有的法律上的人格!除此之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经营方面以及投资限制等等方面还是有着区别的。具体如下所述:
1、分公司不具有的公司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决定机构,它除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经理人员或支配人)外,各项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权力机构或经营决策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2、分公司不具有的资本,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性,但不是完整的核算,其本身不是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只有总公司的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
3、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能仅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作为承担责任的界限,总公司应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债务责任负责。分公司概念:公司的分公司是指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法人、经营的区别
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无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有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无此限制。设立子公司与设立一般公司要求大致相同。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撤销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年检时应当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子公司可以的对外进行经济活动,而且可以为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承担后果,而分公司没有这项资格。其实他们的区别你就看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就行了。
2、法律地位区别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的缔约能力。
责任承担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3、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税务系统区别
子公司对税务系统是的,分公司对税务系统是附加在母公司的。子公司是的法人企业,其对外关系是完全的,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投资人可能是多个法人或个人,投资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
分公司不是的法人企业,其法人是总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不承担的法律责任,总公司是唯一的投资人。
在税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没有区别的,税收的确定是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性质有关,与其组织形式无关。当然,企业无力承担缴纳税收义务时,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缴权方面会一些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2020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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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一般分类:1)国家行政企业2)公私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社会组织机构5)国际组织机构6)外资企业7)私营企业8)集体企业9)国防军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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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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