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入职的含义是什么?两者间有哪些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6-20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9人
专家导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求职者通过招聘单位的审查被单位通知录用,可以进入单位开始试用的过程称为入职。区别: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者有权提前3天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ArticleTitle}

一些公司在招收新员工时,正式入职前会有几个月试用期,在此期间工作态度认真、工作能力强的人会被公司正式录取。其实,试用期间与正式入职有很多规定的不同,那么,试用期和入职的含义是什么?两者间有哪些区别?下面具体说一说:

试用期和入职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正式入职:一般企业招聘员工后,为了考察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为人处世情况而往往会给予一定的试用期(一般从几天到三个月不等)。通过这个试用期来考察一个员工的综合能力,看其能否适应这份工作以及将来的发展潜力。而被公司录用后,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就是正式入职。

试用期和入职的区别

试用期与正式入职的区别在于,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者有权提前3天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和入职有很多区别,在试用期间,是公司对劳动者的各方面能力的一种考核,若没有达到该公司的要求,用人单位会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正式入职的薪水会相对于试用期会提高薪水,而且,正式入职也代表着工作有了稳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3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试用期和入职的含义是什么?两者间有哪些区别?
一键咨询
  • 131****83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0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0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6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3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8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4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6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7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1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3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8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0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务加入的含义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务加入的含义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出罪入罪的含义是什么?
出罪入罪的含义是符合一个案件的构成标准,那么将会入罪,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的话,将会出自以盗窃罪为例的话,他就是已经以非法占有这种目的进行较大数额的盗窃,这种情况下就入罪。刑法当中分则和司法解释对盗窃罪入罪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
[律师回复]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有较大区别。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保险人)按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对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第三责任险和保险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
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据了解,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保障第三者最基本的医疗,有助于社会稳定。自从交强险出台后,三者险的身份就发生转变,它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虽然是非强制性保险,但大多数车主还是不会让自己与这一险种擦身而过的。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未来的有车生活到底会怎样根本就是预料不到,只有投保三者险,才能让受害者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在这里要提醒一下,故意造成的损失是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的。
二、第三责任险和保险的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具体又体现在两方面:
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
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保险公司开展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只是在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第
三,两者归责的原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可见保险公司的赔偿具有强制性。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四,两者赔偿的途径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从而及时、快捷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最后,两者遵循的法律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因此,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想法。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务加入的含义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务加入的含义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第三者责任险的含义,第三责任险和保险的区别
[律师回复]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有较大区别。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保险人)按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对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保险。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3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出资,集资,转资的含义?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出资,集资,转资的含义?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出资一般理解为向公司或企业投入资金,理论上虽然任何类型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但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出资形式,要根据出资财产是否符合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条件来判断。即须具有确定性、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可转让性的标的物才能用于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集资集资是民间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通常是从亲属、朋友、老乡等处获得资金。集资是国家金融系统发展初期阶段的幼稚产物,具有高风险性。集资活动根据集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向特定对象的集资”和“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由于特定和不特定集资对象在投资理性和影响社会稳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法律对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活动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确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集资人资格、严肃行批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和集资程序、保障履约能力等方面。
3、转让出资(转资)转让出资是指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所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与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公司性质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应办理转让手续。
4、三者的区别与联系转让出资是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出资形成资产,而集资形成负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务加入的含义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务加入的含义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十项义务有哪些
一、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覆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经营者应当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43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营者的十项义务有哪些
一、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覆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经营者应当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一个朋友想要了解关于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分别是职务犯罪审讯的含义以及种类,但是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所以想向专业人士咨询有关职务犯罪审讯?
[律师回复]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
1、私分国有资产罪
1
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审讯是指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类案件的事实,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项重要侦查活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3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务加入的含义是如何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加入的含义是如何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包含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试用期和入职的含义是什么?两者间有哪些区别?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