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自己辩护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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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养,能够把话说利索的,完全可以自己打离婚官司。没有必要浪费钱请律师。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也可以选择法律援助。

离婚官司自己辩护可以吗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对于婚姻生活不和的夫妻,离婚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想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不管选择哪一种,都要按照合法程序,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离婚案件,打离婚官司自己辩护可以吗?

首先,需要搞清楚一个概念。辩护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而民事诉讼中没有辩护这个名词。其次,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享有辩护也就是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权利。所以,自己为自己辩护是肯定可以的。再次,刑事诉讼中,除了被告人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极这几个个别的情况之外,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换句话说,在以上的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如果没有,法院将会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1,离婚案件如果双方争议不大,或者虽然有争议,但彼此都能把情况说清楚,根本没有必要请律师。

2,离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绝大部分不复杂,没有必要获得律师的所谓专业帮助。

3,离婚案件第一次法官大多会进行调解,或者判决驳回请求,不会轻易判离。除非确实无可能继续的。第二次再起诉,基本就叛离了。

4,即使涉及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其实就算请了律师,说的那些答辩意见都是套话,最终还是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只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养,能够把话说利索的,完全可以自己打离婚官司。没有必要浪费钱请律师。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阶段。

简易案件3个月审结,复杂案件6个月审结。

不请律师,就自己准备诉讼材料,两份起诉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结婚证复印件,如果还有其他证据材料,一并提供证据复印件2份。至于起诉书也超级简单:原告基本情况,被告基本情况,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要求离婚,孩子抚养,每月抚养费多少,财产分割。把你的意思想法表达清楚,至于怎么判决,律师根本决定不了,还是得看法官的判断。

答案是肯定的。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也可以选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属于律师的一种,他的特点就是相对于其他律师来说是免费的,属于无偿劳动。要申请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可以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对于法律援助律师来说,他们只接受指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派遣,对指定的援助案件无偿奉献,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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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中国的刑事辩护种类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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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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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在民事诉讼为自己辩护中有着五大基本辩护技巧,这分别是:直接反驳法、避实就虚法、设问否定法、借言辩驳法、引申归谬法。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四)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五)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所以只要运用合理的话自己为自己辩护有用吗?是完全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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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说明:
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既是受被告人的委托不是受人民法院指定。实践中,还说明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第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
第三、也可以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正文部分。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说明各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概括起来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起诉书指挥客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斩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客人代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人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3、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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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给付女方的娘家,而且也往往由女方父母接收彩礼,女方没有占有也无权处理此部分财产;即使由女方本人接收,女方也会将其交给父母。因此,彩礼的接受主体也应当认定为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唯有无父母等家庭成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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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彩礼返还纠纷没有被作为案由的一种。而是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之下,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若是前者,应属婚约财产纠纷;若是后者,应归入离婚纠纷。笔者认为,不论是何种情况,凡是要求返还彩礼的,均应以实际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仅以男女双方为诉讼主体。理由是:
(一)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那么,在要求返还彩礼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父母等家庭成员也都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二)实践中,很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个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个人。很多基层法院也是这样要求的。但在诉讼中,被告往往以彩礼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给付为由进行抗辩,这对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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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坚持离婚,男方反对离婚,女方最佳诉讼方案:
A、尽量向合议庭出示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或者属于婚姻法32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5种情况的客观证据,以实现首次起诉就准予离婚的目的,避免重复起诉,增加诉讼成本。
B、如果客观情形是男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女方为无过错方,女方应当尽量搜集并掌握能够反映上述客观事实的确实有效证据,以向合议庭证明对方为过错方,并主张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3条、32条、43条、45条、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精神与身体造成的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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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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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我朋友自己开了一个工厂,准备用来做产品加工呢,但是他没有自己的商标,结果就给盗用了邻居的商标,但是因为这个被人家起诉了,他现在想要为自己辩护了,那个如何自己辩护啊?
[律师回复]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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