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出庭的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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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诉案的被害人什么时间出庭肯定会通知,至于被害人要不要出庭,没有强性规定。如果被害人不能出庭可以由被害人代理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四款之规定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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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中,一部分被害人会选择出庭,在法庭上亲眼见证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被害人的出庭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被害人在出庭时也是有所规定的,那么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出庭的规则是什么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出庭的规则

第一,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犯罪过程的事实。被害人作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被害人亲身经历了犯罪的整个或部分过程。

二是被害人被害后仍然健在, 并且具有相应的证明能力。

因此,有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的事实是被害人作证的首要内容。被害人作证内容的犯罪过程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的情节;被告人的人数以及每名被告人的个体特征(尤其是外貌特征、语一言特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周围环境状况;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互动的状况,包括相互之间搏斗过程及结果等;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态度,包括是否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抢救被害人或尽量减轻被害人的痛苦等。

第二,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被害状况的事实。犯罪与被害是一对孪生兄弟,有犯罪就有被害。被害人作证内容的被害状况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种类(含括对被害人身心、财产和受到“二次被害”)等;被害人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的具体部位、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侵害来源等;被害人所遭受财产损失的具体种类、损失程度、财产价值,以及受损失的财产对被害人的特殊意义等;被害人所遭受精神损害的具体表现、严重程度、影响状况等;被害人所遭受的“二次被害”状况、表现形式及来源等;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进行反击而给被告人造成的损害事实;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害进行赔偿或补救的情况等。

第三,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事实。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当能够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全过程

并在其中享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期间耽误和申请恢复期间的权利;报案或控告的权利、申请立案监督的权利等等。刑事案件中许多程序性事实都是被害人行使程序性权利的结果,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影响被害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只要是被证明与证据有关于被害人亲身参与的诉讼活动,也应当被认为是作证的证据内容。

第四,“传闻”不应纳入被害人出庭作证作证的内容。传闻证据规则言词证据虽然没有写进我国法律当中,但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0条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庭审的重要目的是查明案件真相,《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模式和被害人的控方当事人身份,要求我们将“传闻”排除在被害人作证内容之外,以维护被害人作证的客观中立性,增强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信性。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出庭时需要如实陈述案件犯罪的全过程,被害人需要具备陈述案件的能力,必须是全程亲生参与至案件当中,个人主观猜测并不具备参考价值,要保持司法公正。以上即为被害人出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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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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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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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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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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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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