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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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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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国家组织律师对有特殊情况的人进行帮助的一种政策,例如被告人是残疾人或者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援助对于律师也有一定的要求,于是许多想要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就关心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是什么样的?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一、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援助律师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后,由区法律援助中心聘任。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聘任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聘任,但应提前十天书面告知另一方。

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律师资格。

2、热心法律援助工作,有敬业精神。

3、未因执业过错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四、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内容是:

1、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接待工作。

2、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以区法律援助中心名义参加有关公益活动。

4、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

五、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参加咨询接待的,应准时到达工作场所,做到着装严整、仪表大方、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态度热情、解答耐心。

2、对接受指派办理的援助案件,应当认真负责,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吃请。

4、不得在援助中心接待非援助案件当事人或办理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业务。

5、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6、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或群访案件,应及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领导报告。

如遇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中心有权及时予以解聘。

六、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底对骨干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相信看完上述介绍,大家对于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已经有了一定了解了。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享有公务员的待遇,但是不属于公务员。法律援助是给予弱势群体一定帮助的政策,所以对于律师的要求也会相对严格一些。希望上述资料对于想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人们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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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管理条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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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援助律师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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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法律援助条例管理办法规定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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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刚刚上岗的律师,我们事务所安排我去进行法律援助,是赡养费的问题,我想多了解些有关于这份面的案例,我想请问下有没有赡养费法律援助案例?
[律师回复] 你好,法院援助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为你整理的赡养费法律援助案例,供您参考:
案情:
吴某(女)与曾某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吴某系聋哑人,曾某属正常人士,结婚时曾某给付彩礼20000元,其后2014年初生育子女曾某某,孩子出生后,五某与曾某时有纠纷发生,后吴某不知原因离开与曾某的住处,流浪他乡。曾某曾也努力需找,后通过吴某的姐姐在某市《晚报》看见寻人启事后,将其接回家中,曾某已失去联系。其后吴某及其家人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同时要求曾某支付赔偿20000元。
办案经过:
接案后,鉴于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同时不够申请国家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个人决定免收律师代理费,予以个人援助。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吴某虽然是聋哑人,残疾人士,但在法律层面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在生活生产过程中能完全的判断自己的行为,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般指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足以养活自己的公民)。那么在诉讼中其能完全处分自己的行为,但是因为吴某并未接受过系统的哑语教育,吴某的肢体语言,律师及法官无从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吴某的丈夫现在无法联系,茫然诉讼之后不能及时的送达传票从而给曾某,可能导致吴某承担公告费,使案件能否及时开庭带来障碍。
经过事先的与审判人员沟通,吴某的父母应能够理解吴某肢体语言的意思,从而从委托手续上,再确定吴某再委托其父母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共同参与诉讼中来。同时因曾某无法联系的事实,为降低无某负担,律师多次下乡与村社干部沟通,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曾某。再前往公安机关提取报案救助材料和救助机构的救助证明,完善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曾某是否应当给付赔偿,吴某是否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本律师意见: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4款的规定,曾某对其子吴某的具体身体状况,应当承担更多的夫妻间的照顾义务,在此情况下吴某因说不清楚的原因沦落他乡,最后导致社会救助,在找到吴某后,曾某并不积极和及时的照顾和安抚,而是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因此可以推断出曾某存在不尽夫妻之间相互协助扶养的义务,具有遗弃结发妻子的行为。应当予以损害赔偿。子女的抚养从法律上讲,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但鉴于吴某的具体状况,应有曾某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吴某的抚养责任不能免除,但因现实而无法负担。
判决结果:
一、吴某与曾某离婚。
二、子女有曾某抚养,曾某独自承担抚养费用。
三、曾某姐夫吴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我的母亲目前也已经八十有余,在赡养母亲方面我觉得自己做的也还不错,但是想征求几个八旬老人赡养法律援助的实例,让我能够更好的对待我的亲人。
[律师回复] 据了解,家住新化乡大寨村上堵居小组的方某某已有83岁高龄,老伴已经过世,养育有两个儿子,其随大儿子居住,小儿子在县城定居,很少回老家看望年迈的母亲。虽然大儿子生活拮据,但也毫无怨言地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幸的是,大儿子的长子患上了精神病,失去了劳动能力,近年来频频发病,多次住院治疗后,数额巨大的医药费导致了家庭生活条件急剧下降,没有了赡养老人的经济来源。万般无奈之下,大儿子向其弟弟提出共同赡养母亲,但兄弟二人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老人赡养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八旬老人赡养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核实情况并依法启动援助程序,召集当事人在大寨村委会会议室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在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后,工作人员用类似案例对兄弟俩进行宣传教育,进行情、理、法的耐心疏导。最终,兄弟俩达成一致:同意老人根据意愿随大儿子共同居住生活;小儿子按照新化居民生活的一般标准,每年按期支付1950元的赡养费,并承诺不定期回家看望老人。后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小儿子当场支付了母亲2017年的赡养费,兄弟俩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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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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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叔叔和别人有一些民事纠纷在法院审理,现在我们对民事方面法律不是很了解,请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
四、申请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三、申请方法:
  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5、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免费法律援助的援助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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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援助律师管理规定是:对于满足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并且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的调查。如果当事人没有条件聘请律师的,人民法院有权为其指派一名律师进行免费性质的援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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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什么算法律援助?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法律援助?怎样申请法律援助?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将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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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必须是律师吗,法律援助属于义务援助吗?
法律援助不一定全部是律师,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不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亦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具有公益性质,由财政拨款购买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一般是生活困难)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补贴由司法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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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法律援助怎么申请法律助才能得到法律援助?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5、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1、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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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无论我们在民事诉讼或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诉讼活动都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我们作为法律的门外汉,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常都会聘请专业律师,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经济原因等情况无法聘请律师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接下来,小编将针对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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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该怎么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法律援助申请机构: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不需经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扩展资料:受援人享有的权利:(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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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援助?怎样才符合援助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5、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1、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的人怎么才能得到法律援助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5、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依据】
1、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朋友之前是在云南工作的,后来因为跟别人有经济纠纷想要寻求帮助,所以想知道的是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包括哪些内容的呢?
[律师回复]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本办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办法所称受援人是指经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获得法律援助的被告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鼓励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自愿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八条 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合法资金。
法律援助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对象、范围与形式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孤儿院等公益性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法律事项;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住所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的资格证明以及本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也可以向有关单位、
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书面告知受援人;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十九条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后,3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回复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予以法律援助后,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一)不及时提供援助会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的;
(二)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当即提供法律援助的。
第四章 服务与结案
第二十二条 受援人收到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与决定书所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免收、减收、缓收费用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法律援助协议的同时,指定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具备援助条件的,应当通过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对其法律援助,并由其支付提供的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但仍可以继续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案件或者事项的解决获得按规定标准法律服务费用5倍以上的较大利益的,应当补付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通过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中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和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有关法律援助文书。
第二十七条 结案报告验收后,属于免交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从法律援助资金中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予以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律师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暂缓或者不予年检注册。
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费用。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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