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时间是多久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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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一般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时间是多久呢?

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受理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在受害者遭遇了非法集资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关机关通过案件侦查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我国很对人对于非法集资的案件受理不是很明白,那么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时间是多久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集资的具体审理时间。

一、公安侦查期间的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一般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二、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三、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终结,决定起诉的进入法院审判。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一般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通过以上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时间是多久的解答,可见一个非法集资的案件的审理时间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的,并且一个非法集资的案件包括了多个审理阶段,要通过公安侦查通过后才可以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在不幸的遇到了非法集资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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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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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以上是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侦查期限多久啊问题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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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2.面对形形色色的投资品,广大群众判断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其中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看其承诺的回报是否过高。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照不同时期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利率。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年收益也不会超过10%,如果企业或个人未经权力机构批准以超过10%的年收益吸收存款,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3.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是否有群众在网上进行投诉,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4.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除了上面谈到的方法外,还可直接与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联系,或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查 马上就要审理了 请问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意见有哪些 案件审理的过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 起诉: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起诉状应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二、 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 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三、 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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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四、 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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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的追加。
五、 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 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 :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当庭宣读鉴定结论 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
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
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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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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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非法集资案件处理时间是多久,我朋友被卷进了一起案子,现在一直提心吊胆,不知道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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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侦查期间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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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二、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三、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终结,决定起诉的进入法院审判。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一般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我们现在都在学习非法集资,这一章节的刑法内容所以我想知道一下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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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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