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什么叫放弃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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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放弃抚养权简单一点,就是说将孩子实质上的监护权给另一方,但是自己仍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而且我国法律上不存在放弃抚养权这一说,只能说是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针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一致的结果。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抚养责任还是受法律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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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肯定是只能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才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抚养孩子,这就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生活当中有些人对于放弃抚养权的理解还是有失偏颇的,关于在我国什么叫放弃抚养权的这一问题,离婚的为人父母的都有必要了解一下。

一、在我国什么叫放弃抚养权?

是将抚养,监护孩子的权利给另一方,自己还是要支付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二、孩子抚养权协议书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住 址: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 登记结婚, _____离婚;

2、甲乙双方现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____ ;

现因现实生活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相关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子女抚养权

第二条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期限:____________

3、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4、未成年子女大病、大额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

5、子女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关于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二)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不计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三)从第__ 年起,月租金(金)额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 元。

第三条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第四条探望权

1、未成年子女由_____ 抚养后, 享有探望权,对方应当予以协助。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______________

探望时间安排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

3、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1、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关爱子女,精心照顾子女生活起居;

(2) 确保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

(3)维护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约定探望子女;

(2) 有权知悉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

(3)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4)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应尽其所能协助其照顾子女。

3、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其他约定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放弃抚养权简单一点,就是说将孩子实质上的监护权给另一方,但是自己仍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而且我国法律上不存在放弃抚养权这一说,只能说是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针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一致的结果。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但是抚养责任还是受法律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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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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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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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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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在法院已经受理、审结的情况下,向法院再行起诉。这种“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是对今后主张抚养费诉权的彻底放弃,有的甚至是其实现离婚诉求的砝码,不同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约定。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的规定,离婚后,自愿独自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对方承担抚养费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协议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并无本质区别,均是父母一方对今后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的一种和议。既然法律规定前种协议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那么后种协议,亦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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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一方提出抚养要求,当没有发生“必要”的情形时,就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抚养责任。当初约定放弃追索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意思表示的内容就成为其行为的规范,就算是涉及到子女的利益,在没有法定事由时也不可随意变更,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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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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