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怎么处罚抢夺罪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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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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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虽然在很多方面与抢劫很类似,但到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罪名,因此无论是在构成要件立案标准还是量刑处罚上面都是不一样的。《刑法》中对抢夺罪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大家知道一般我国是如何对抢夺量刑处罚的吗?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抢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即: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抢夺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除数额之外的其他情节在抢夺罪的定罪量刑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其他情节虽然不是决定抢夺罪与非罪的标准,但直接影响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后的刑罚轻重。《解释》根据各种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程度,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这些情节主要包括特定的抢夺对象、抢夺的次数、特定的抢夺方式等。具有这些情节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通常情形下的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从重处罚自属情理之中。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这些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体现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适用原则,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可以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抢夺犯罪行为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抢夺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三到十年)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无期)的内容,《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定罪标准的规定使用了“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第四条关于其他情节标准的规定使用了“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分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抢劫罪相比抢夺罪就不是那么严重的了,但实践中抢夺过程要是有使用凶器的话,则此时就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那么对罪犯的处罚自然也就比较重。对于抢夺量刑内容,上文中已经为大家作出了介绍。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其实也是要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能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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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亲戚被告抢夺罪,他也招罪了,被法院判为有期徒刑,请问抢夺罪的数额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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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以上即为对抢夺罪的数额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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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多少抢夺罪数额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情形包括: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医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另外,如果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抢,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撞击或者逼挤被害人,乘机夺取财物的; 2、强行撞倒被害人后夺取财物的; 3、夺取财物时,被害人不放手,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抢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1.22法释[2000]35号)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抢夺未遂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车抢夺的,行为人可能构成抢夺罪或抢劫罪,具体应该如何定罪量刑,要根据实际案情,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分析。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至
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数额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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