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一般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订立的合同。而成立未生效合同,比如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届至时,合同尚未生效,但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不过,如果成立未生效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那么在合同具备生效条件前,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例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不知真实情况下订立附生效条件合同,即使条件未成就,受欺诈方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如果不存在此类法定可撤销事由,仅是未生效,不能随意撤销。
二、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撤销权如何认定
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撤销权认定,需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而言,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情、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等产生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欺诈是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缔约;胁迫是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约;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为九十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行使撤销权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
三、成立未生效合同撤销权认定条件有哪些
成立未生效合同撤销权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重大误解。当事人因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且误解重大,可主张撤销。
二是一方欺诈。欺诈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三是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可行使撤销权。
四是胁迫。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合同,受胁迫方有权撤销。
五是显失公平。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可以撤销。
当我们了解到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一般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后,还会遇到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比如,若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才发现订立时存在可撤销情形,此时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呢?另外,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具体流程是怎样的,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合同的法律问题复杂且关键,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对成立而未生效合同的撤销问题,或是其他相关法律疑问还有困惑,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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