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活动行使代表权力的人,在签订重要合同或协议、就各类业务活动、经济活动和业务合作,进行协商谈判等,都需要其代表公司开展,在公司与其他经济主体或个人产生纠纷,需要起诉或应诉时,也应该由法定代表人进行,那么,在诉讼的审理判决过程中,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中止裁定书应如何下达呢?
一、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应该中止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和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人格互相独立,因此,在公司未注销前,法定代表死亡并不影响公司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法院无需中止案件诉讼。
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基于实际情况,给予公司适当的时间,让其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如果公司不选举的,也无其他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在法律文书中,一般仍应列法定代表人栏,但应在其后标注“已死亡”即可。
如果法院因法定代表死亡而裁定中止诉讼,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而不应是其他条款。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中止裁定书应如何下达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法人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只是行使代表权力,对于法定代表人死亡的情况,并不影响公司法人执行裁决,因此,并不需要下达中止裁定书,一般法院会休庭待重新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再进行诉讼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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