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之前模棱两可的概念公司法现在都解释得十分清楚,想要在公司法当中寻找到一些更为细微的的概念的区别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理解,公司法关于合伙人概念以及相关内容的释义也阐释得十分到位,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释到底在公司法中的合伙人如何区分
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
(1)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2)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3.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4)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3.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出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合伙人出资时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以其约定为准。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当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可以通过许可方式将使用权作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若合伙人对出资财产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则其只能以其享有的权益出资,如合伙人以租赁房屋权益作为出资的,由于客观上不能转移所有权,因此此时的出资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权。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部分。这部分财产是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任何合伙人都不得擅自处分,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统一使用和管理。收益在分配前,应当作为整体以符合合伙企业经营目的的方式使用,所有合伙人对其享有的权益同经营决策权益是一致的。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同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对合伙企业享有他物权或其他限制权利的财产享有共用权。
②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
③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的义务包括:
(一)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分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包括转让、赠与、对外出资等。
(四)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不得直接以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益抵销或清偿债务。
4.合伙企业的优缺点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综上所述,合伙人和公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公司可以由合伙人组成,公司是一个单独的概念,它包括了合伙人,但二者并不能划上等号,在公司法关于合伙人的定义之中,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一种方式,并不能代表合伙企业,因此,要准确区分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还需要更多的相关资料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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