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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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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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断普及,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起到了很好的控制作用,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是多久,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小编通过说明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问题来为大家阐明相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的详细回答。从上文可知,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如果你对征收土地使用税还有其他疑问,请及时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相关规定当然很多可能还不全面,如果在这里面没有找到您想要的资料,可以登录我们网站进行查询,或者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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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主要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
1、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2、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3、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4、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5、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6、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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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主要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上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
1、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2、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3、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4、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5、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6、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土地分类  一类:海湾大酒店及以南(含情侣南路),沿联安路以南(不含北面)路段;迎宾南路口往西沿粤海路以南(不含北面)往桂花南直到粤海国际花园大门口以东(不含花园)  二类:拱北、吉大、香洲、前山、湾仔、南屏(不含一类用地)  三类:洪湾、横琴、淇澳、唐家、金鼎  四类:西湖城区、红旗、三灶、南水、井岸镇(包括原白藤办事处)、原白蕉镇  五类:平沙、乾务镇、斗门镇、莲洲镇、原六乡镇  六类:海岛(不包桥、堤和陆地相连的岛屿)  
二、珠海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般用地:一类12元/平米;二类8元/平米;三类6元/平米;四类4.5元/平米;五类3.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工业用地:一类6元/平米;二类4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3元/平米;五类3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用于经营和出租的住宅用地:一类4元/平米;二类3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国家、省、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一类2.5元/平米;二类2.5元/平米;三类2.5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三、国家、省、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是指:  1、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资源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资源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用地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指:  
(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民政福利企业;  
(二)残疾人员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三)下岗失业人员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四)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有关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  
(五)随军家属、干部、退伍士兵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的项目用地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的项目是指: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是指企业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并经省经贸委等部门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纳税人指: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拟制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专用设备目录的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出台后,按该办法认定管理的纳税人。  4、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办公用地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是指:  
(一)农业种植(不包括花卉和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  
(三)畜牧业(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  
(四)渔业(不包括近海和内陆捕捞)。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具体是指:  (一)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三)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  6、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用地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土地标准划分了几类土地等级,并划分了几种土地使用类型,每个土地使用类型依据使用的土地等级而征收不同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等级越高的土地,土地使用费的缴纳等级就越高。另外,有些土地使用类型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比如医院用地、学校用地等公益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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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医保怎么报销?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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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征税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
0、2
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五、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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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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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是什么,跟之前有什么变化,谢谢!
[律师回复]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如下:核心内容: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gt;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附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gt;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 1 / 3 ~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失效)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此条款失效)

七、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缴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 2 / 3 ~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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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可通过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的方式在注册地主管税务局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房地两税申报信息由系统内税源信息生成,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申报。如纳税人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由纳税人注册地主管税务局依纳税人申请修改相应税源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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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申报
第一次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流程是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土地使用税,需要提供的材料就是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土地使用权证,发票等有效材料把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自然就会按照规定依法收取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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