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上述法定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通常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但如果协商解除协议中有特别约定支付代通知金,则依约定执行。
二、协商一致还需支付代通知金吗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代通知金仅在特定情形下支付,即用人单位在无过失性辞退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些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解除合意,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条件。
三、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代通知金支付有法律依据吗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代通知金源自《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新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双方就解除事宜达成共识,并非上述法定需提前通知的情形。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要求。
当我们明确了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要点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确定的,一般是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另外,若用人单位支付了代通知金,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呢,答案是通常两者并不冲突,符合条件时都需支付。若你对代通知金的这些拓展问题或其他相关法律事宜仍有疑问,别错过解决途径,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支持为你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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