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控制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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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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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将其一一列举 。2、根据企业的需要选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信息的获取和收集的渠道。3、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筛选,根据需要传达给相关的部门和员工,让员工们熟悉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于让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开展下去。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控制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是无规矩不成方圆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当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公民在向当地的专利局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必须要知道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控制程序是怎么规定的?然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规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控制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发明专利的申请

(1)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2)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授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请求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说明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书: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一定要有附图说明。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3、外观专利的申请

(1) 申请外观专利的流程

专利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2)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请求书:包括外观专利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至少两套图片或照片(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如果必要还是提供立体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必要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控制程序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时候,包括专利申请,受理,专利局对所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核,然后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授权,并且颁发专利证书的。而且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人,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间之内,按时向专利局交纳知识产权保护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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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家有一个表弟现在准备作为股东对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该注意六大问题:
  
1. 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一定要说清楚。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2. 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
  
3. 出资的比例是否复核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公司的关注。
  
4. 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需要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复核,出具资产是否减值的评估报告,如果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之后出现减值的迹象,企业要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减资或者出现金进行补足实收资本。
  
5. 无形资产和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如果不能对业绩做出贡献,而是为了满足出资的目的,只能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进行减资。
  
6.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性事项
  就现行《公司法》而言,对知识产权出资并无评估和审验之要求。但就新三板挂牌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验资是有必要的。
  
1、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股转系统往往会在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和券商就评估方法和作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布法律意见。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出资人转移至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
  
3、验资
  知识产权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三、由知识产权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常见问题
  
(1)权属问题:名为出资人所有,实际为公司所有,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为职务成果;
  
(2)作价过高: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远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效益;
  
(3)没有办理权属转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知识产权已交付给公司,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第二种,既没有将知识产权交付给公司,也没有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4)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
  
(5)应当进行评估,但没有评估;
  
(6)没有验资。
  
2、解决方案
  针对
(1)、
(2)、
(4)三方面的问题,通常的方法有
三,即第
一,减资:将该部分无形资产进行减资,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该部分出资已享受分红,分红应予返还,因此此种方法会引起连锁反应,一般不予采用)第
二,置换,即用股东用等额现金将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置换出来;第
三,补正,即用现金替代。
  针对问题
(3),通常的解决方案是办理过户,如没有交付的话,还需交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以补偿。
  针对问题
(5),最常见、最简单的方法是有证券资质评估公司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针对问题
(6),由会计师进行复验。
  
四、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
  
(一)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在《公司法》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1、1999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对此规定进行了变更,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十,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3、2013年修改后的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对货币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二)除了《公司法》之外,部分针对高新企业、外资企业的法规中,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有着特殊的规定。
  
1、《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5月23日废止)则明确“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2、一些地方性政策,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规定。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号)第一条则取消了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出资各方应当将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宜记入公司章程。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京工商发[2000]127 条)第6 条 “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外资企业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也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
  
1、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取消了外资企业工业产权、专业技术最高投资比例的限制。
  
3、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改由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
  综上所述,在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进行核查的时候,需要注意两点问题,第
一,出资的时间;第
二,企业的特殊性质。出资时间的不同,决定了适用法律的不同,而不同时期的法律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要求存在着差异。企业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企业可以适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遵循特殊性规定。
  
五、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是公司无形资产出资的一种形式,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2)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
  
(一)以职务发明出资
  
1、职务发明的判断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3、新三板企业股东以职务发明出资的解决方案
  对于股东以职务发明进行出资的新三板企业,在进行规制时有两种主要方案:第
一,减资;第
二,现金置换。
  第
一,减资。减资是处理已职务发明出资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因为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到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减资程序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减去职务发明的估值。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给公司使用。
  第
二,现金置换。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指用现金替代原无形资产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维持不变。通过现金置换来解决职务发明出资问题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例如:成明节能(证券代码:430380);博益气动(证券代码:831798),奥特美克(证券代码:430245)等。
  
(二)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与公司业务无关
  核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与公司业务有关也是判断新三板公司出资合法合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或者股东以自己拥有的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通过评估出资。但因为专利与公司的业务毫无关系,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实际价值,公司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此行为涉嫌出资不实。
  在解决方案上,与“以职务发明出资”的解决方案相似,也可以通过减资和现金置换的方式进行规制。
  
六、证监会在审核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时所关注的要点
  
(一)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问题
  其中重点关注职务发明的问题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
  即是否存在高估、是否导致虚假出资
  
(三)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问题
  即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无形资产占比的问题
  
七、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问题
  解决方案包括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 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 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繁殖,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 职务发明问题。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二)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2009年保代培训材料
  “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保代培训材料
  “如历史上确实存在出资问题,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资产高估、抽逃出资等,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不会对现在造成不利影响,补救完后应运行一段时间,这与创业板是一致的。”
  同时,根据保代培训显示的信息: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
  -----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并等待1个会计年度;
  -----出资不到位lt;30%,补足即可。
  一般来说,比例越大风险越高。
  小结: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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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控制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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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知识产权保护
[律师回复]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可通过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受理单位为国家版权局,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版权局提交源程序代码,源程序代码文档包括前、后各连续30页的代码,每页代码不少于50行,如果整个源程序不足60页,则提交整个源程序文档。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著作权,属于登记性权利,申请人向版权局申请登记相应计算机软件后,便可使该著作权自动获得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但是,作者即使不进行登记,在其作品完成或发布之日,其依然可以自动取得相应著作权。不过为了避免在产生权利纠纷时无法准确确定权利归属以及权利产生日期,可以在完成之日将相应计算机软件或其他作品向版权局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获得更稳妥的权利保障。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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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域名备案相关知识
[律师回复] 1、网站能访问的条件是:合法域名 服务器 程序 数据库 备案,其它几项都弄好了,还需备案通过才行,如微信小程序里填写的域名都需要经过工信部备案才能使用,备案后24h才能够在小程序里使用。
2、域名备案分个人还有企业。大部分域名注册商都是可以协助备案域名的,因为在备案域名的时候,需要填写接入商,而接入商只有这种域名服务的公司才有资格。现在市面上很多小的域名代理商,当域名在这种小的代理商注册的,是会出现不协助备案。但可以自己去当地的通讯管理局提交备案。
个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1、《信息安全管理承诺书》签字并按手印
2、《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签字并按手印
3、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免冠5寸照片(需备案接入商提供背景)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两份,并填写《备案详细资料表》如下:
法人信息 网站域名:

网站名称:

公司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主办者通信地址:

法人姓名:

法人身份证号:

法人身份证地址:

邮箱地址: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QQ号码: (可不填)

(注:如果法人和负责人为同一人以下信息不用填写)
网站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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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过程会有一点波折,没有备案的域名,可以选择香港或者海外的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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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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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程序的怎样的
[律师回复]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2)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工程欠款诉讼程序有哪些,工程欠款诉讼程序有哪些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欠款程序有哪些步骤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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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法规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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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朋友的一个同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合同控制的依据和程序是什么?有些事情跟这有关要了解、
[律师回复]
1.目的 为保证我中心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管理工作的准确有效性,结合庆阳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合同的管理。
3.职责 ⑴检测试验合同由业务联系人负责洽谈,填写《合同签订审批表》,经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生效; ⑵合同管理员负责检测试验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⑶综合业务室负责参与合同有关内容的确定和评审; ⑷中心主任负责合同的终审和批准。
4.合同的管理 ⑴检测试验合同登记采用书面方式; ⑵在签订检测试验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对该工程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的了解,并记录相关检测需要的技术指标; ⑶检测试验合同的签订必须依照本中心的检测资质等级进行,在检测资质允许的范围内,由各检测室负责人编制具体的检测方法等及核算检测费用; ⑷检测合同经合同代表人协商签订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并签字后视为合同的正式签订; ⑸未尽事宜应签订合同副本。
5.合同的评审 ⑴评审范围:
①委托人提交的委托单或委托书;
②以合同方式实施委托的合同书;
③未进入上述文件的相关文件。 ⑵评审的内容:测的许可范围内,但属第一次或少量接触的难度大的检验项目以及涉及社会、经济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技术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议评审。 ⑷委托要求评审的时机是在委托书(单)、合同接受并签字前。 ⑸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提出要求的更改,应实施可否接受的评审,内容包括:
①政策、法规方面的影响;
②对已确定的相关事项的影响;
③对已进入检验准备和检验工作的影响。 更改成立后,各检测负责人负责将相关文件和信息传达通知到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⑹技术负责人根据合同评审结果,形成《合同评审意见表》 ⑺建立客户通讯渠道,研究与质量相关的问题。
6.其他情况处理 变更: ⑴检测机构搬迁导致委托检测路途发生不利变化; ⑵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发生变化不能完成所托检测业务; ⑶检测机构被有关单位暂停或撤消认可或吊销资质。 - 3 - 检测机构变更时,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重新签订检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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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所做软件开发的,最近打算把自己做的一个产品拿去申请专利,想问问专利申请控制程序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授予专利原则: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 专利申请种原则。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2)专利审查程序:
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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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一、权利人1、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2、建筑立体商标的权利人3、建筑外观设计的申请权利人二、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的利用1、加强宣传,知道权利的存在。2、重视建筑物上的无形资产权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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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控股合并程序
[律师回复] 控股合并即“股权收购”,其程序如下:
1.成立股权收购专项工作组,开展初步调研;
2.成立调查小组,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3.组织专业人员分析股权收购的可行性,防范风险;
4.评估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股权价值;
5.与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
6.双方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的表决。
在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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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发明爱好者,我自己有几项发明专利。最近我要打算创造一个新的项目,请问专利申请控制程序具体都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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