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控制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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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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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目的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控制,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2、适用范围适合本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过程的控制。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控制程序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控制程序

1、目的

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控制,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2、适用范围

适合本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过程的控制。

3、程序概要

3.1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过程。

3.1.1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将其一一列举 。

3.1.2根据企业的需要选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信息的获取和收集的渠道。

3.1.3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筛选,根据需要传达给相关的部门和员工,让员工们熟悉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于让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开展下去。

3.1.4将收集的法律进行整理,形成企业特有的制度。

3.1.5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的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获取最新的信息资源。

4、相关文件

4.1《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献》

4.2《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报告》

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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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控制,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2、适用范围适合本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过程的控制。3、程序概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过程。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将其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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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朋友他们家有一个表弟现在准备作为股东对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该注意六大问题:
  
1. 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一定要说清楚。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2. 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
  
3. 出资的比例是否复核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公司的关注。
  
4. 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需要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复核,出具资产是否减值的评估报告,如果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之后出现减值的迹象,企业要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减资或者出现金进行补足实收资本。
  
5. 无形资产和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如果不能对业绩做出贡献,而是为了满足出资的目的,只能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进行减资。
  
6.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性事项
  就现行《公司法》而言,对知识产权出资并无评估和审验之要求。但就新三板挂牌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验资是有必要的。
  
1、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股转系统往往会在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和券商就评估方法和作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布法律意见。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出资人转移至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
  
3、验资
  知识产权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三、由知识产权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常见问题
  
(1)权属问题:名为出资人所有,实际为公司所有,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为职务成果;
  
(2)作价过高: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远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效益;
  
(3)没有办理权属转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知识产权已交付给公司,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第二种,既没有将知识产权交付给公司,也没有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4)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
  
(5)应当进行评估,但没有评估;
  
(6)没有验资。
  
2、解决方案
  针对
(1)、
(2)、
(4)三方面的问题,通常的方法有
三,即第
一,减资:将该部分无形资产进行减资,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该部分出资已享受分红,分红应予返还,因此此种方法会引起连锁反应,一般不予采用)第
二,置换,即用股东用等额现金将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置换出来;第
三,补正,即用现金替代。
  针对问题
(3),通常的解决方案是办理过户,如没有交付的话,还需交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以补偿。
  针对问题
(5),最常见、最简单的方法是有证券资质评估公司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针对问题
(6),由会计师进行复验。
  
四、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
  
(一)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在《公司法》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1、1999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对此规定进行了变更,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十,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3、2013年修改后的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对货币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二)除了《公司法》之外,部分针对高新企业、外资企业的法规中,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有着特殊的规定。
  
1、《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5月23日废止)则明确“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2、一些地方性政策,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规定。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号)第一条则取消了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出资各方应当将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宜记入公司章程。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京工商发[2000]127 条)第6 条 “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外资企业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也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
  
1、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取消了外资企业工业产权、专业技术最高投资比例的限制。
  
3、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改由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
  综上所述,在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进行核查的时候,需要注意两点问题,第
一,出资的时间;第
二,企业的特殊性质。出资时间的不同,决定了适用法律的不同,而不同时期的法律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要求存在着差异。企业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企业可以适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遵循特殊性规定。
  
五、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是公司无形资产出资的一种形式,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2)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
  
(一)以职务发明出资
  
1、职务发明的判断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3、新三板企业股东以职务发明出资的解决方案
  对于股东以职务发明进行出资的新三板企业,在进行规制时有两种主要方案:第
一,减资;第
二,现金置换。
  第
一,减资。减资是处理已职务发明出资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因为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到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减资程序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减去职务发明的估值。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给公司使用。
  第
二,现金置换。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指用现金替代原无形资产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维持不变。通过现金置换来解决职务发明出资问题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例如:成明节能(证券代码:430380);博益气动(证券代码:831798),奥特美克(证券代码:430245)等。
  
(二)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与公司业务无关
  核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与公司业务有关也是判断新三板公司出资合法合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或者股东以自己拥有的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通过评估出资。但因为专利与公司的业务毫无关系,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实际价值,公司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此行为涉嫌出资不实。
  在解决方案上,与“以职务发明出资”的解决方案相似,也可以通过减资和现金置换的方式进行规制。
  
六、证监会在审核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时所关注的要点
  
(一)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问题
  其中重点关注职务发明的问题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
  即是否存在高估、是否导致虚假出资
  
(三)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问题
  即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无形资产占比的问题
  
七、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问题
  解决方案包括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 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 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繁殖,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 职务发明问题。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二)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2009年保代培训材料
  “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保代培训材料
  “如历史上确实存在出资问题,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资产高估、抽逃出资等,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不会对现在造成不利影响,补救完后应运行一段时间,这与创业板是一致的。”
  同时,根据保代培训显示的信息: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
  -----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并等待1个会计年度;
  -----出资不到位lt;30%,补足即可。
  一般来说,比例越大风险越高。
  小结: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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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证我中心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管理工作的准确有效性,结合庆阳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合同的管理。
3.职责 ⑴检测试验合同由业务联系人负责洽谈,填写《合同签订审批表》,经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生效; ⑵合同管理员负责检测试验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⑶综合业务室负责参与合同有关内容的确定和评审; ⑷中心主任负责合同的终审和批准。
4.合同的管理 ⑴检测试验合同登记采用书面方式; ⑵在签订检测试验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对该工程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的了解,并记录相关检测需要的技术指标; ⑶检测试验合同的签订必须依照本中心的检测资质等级进行,在检测资质允许的范围内,由各检测室负责人编制具体的检测方法等及核算检测费用; ⑷检测合同经合同代表人协商签订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并签字后视为合同的正式签订; ⑸未尽事宜应签订合同副本。
5.合同的评审 ⑴评审范围:
①委托人提交的委托单或委托书;
②以合同方式实施委托的合同书;
③未进入上述文件的相关文件。 ⑵评审的内容:测的许可范围内,但属第一次或少量接触的难度大的检验项目以及涉及社会、经济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技术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议评审。 ⑷委托要求评审的时机是在委托书(单)、合同接受并签字前。 ⑸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提出要求的更改,应实施可否接受的评审,内容包括:
①政策、法规方面的影响;
②对已确定的相关事项的影响;
③对已进入检验准备和检验工作的影响。 更改成立后,各检测负责人负责将相关文件和信息传达通知到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⑹技术负责人根据合同评审结果,形成《合同评审意见表》 ⑺建立客户通讯渠道,研究与质量相关的问题。
6.其他情况处理 变更: ⑴检测机构搬迁导致委托检测路途发生不利变化; ⑵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发生变化不能完成所托检测业务; ⑶检测机构被有关单位暂停或撤消认可或吊销资质。 - 3 - 检测机构变更时,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重新签订检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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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您好,我开了一家公司,目前公司的销售合同评审不够严谨,请问如何制定销售合同评审控制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为您查到一份某公司的销售合同评审控制程序,请参考:
1.目的
对公司承接的每份销售合同或订单及签订的每份采购合同在签订前进行评审,以保证各项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确保合同的履行。
2.范围
本公司的产品销售合同或订单和采购合同。
3.定义
3.1正常合同(标准产品合同):指其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品种、规格是本公司可以正常生产的,价格能为本公司接受,交货期能够得到满足的合同,验收标准能满足用户正常要求的订货合同。
3.2特殊合同(非标准产品合同):指新产品、出口产品的首次合同及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工艺指标、验收标准有特殊要求,批量大,非正常生产的订货合同。
3.3采购合同:是指本公司采购零产品零部件和其他成品时签订进项合同。
4.职责
4.1计划职能部门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评审的归口管理单位,市场管理部承担合同事宜的联络渠道和接口,并负责签订和实施合同;物资流通部承担外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签定和实施。
4.2市场管理部接触顾客时,按照顾客的采购资料,充分了解顾客各方面的要求,并积极介绍本公司各种产品的标准、性能、价格,帮助顾客选择适用产品,一旦顾客有签订合同的意向时,双方草签合同意向书,把顾客的要求详细记录在合同内。
4.3物资流通部据《生产经营计划》按照采购工作标准、产品图纸或技术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5.工作程序
5.1物资流通部采购员草签合同后及时填写《采购合同评审表》,由物资流通部主任审核该确认合同是否符合工作标准格式无误,并可采取分别获会议的形式,由财务、技术、和采购材料或设备的使用部门确认够执行以后报分管经理审核,分管经理审核批准,报总裁批准后,物资流通部方可签订合同。否则,退回物资流通部重新签订。
5.2市场管理部签订合同后交计划职能部门,由分管副总组织市场管理部、技术中心、计划职能部门、物资流通部、生产制造部、品质管理部、工程技术部、财务部负责人评审,符合公司要求,填写《合同评审表》并签署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市场管理部方可签订合同。否则,退回市场管理部重新签订。
5.3评审内容
5.
3.1顾客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要求、交付要求、数量、包装要求及其它要求是否已规定的明确、完善,双方是否已充分理解和达成共识。
5.
3.2计划职能部门、市场管理部通过《产能表》《采购周期表》《产品说明书》,了解本公司的生产水平、技术水平等各种资源和质保能力是否能满足顾客的全部要求。
5.
3.3明确实施合同的协调措施和联络渠道。
5.
3.4采购合同评审内容主要为合同的合法、完整及明确性、采购的目的、合同价格、技术标准。
5.4市场管理部收到顾客订单或草签合同后,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交计划职能部门进行评审,正常评审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周。评审后正式签订合同。
5.5电话或口头订货,由市场管理部详细记录顾客的要求,及时填写《订货记录表》并区分正常合同或特殊合同,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写信、派人等方式通知顾客并得到顾客确认。
5.6合同正式签订后,市场管理部和物资流通部将合同或订单及时传送到有关职能部门。
5.7对需要提供样品的顾客由市场管理部根据顾客提出的要求提报《样品制作申请单》经总裁签批后,交技术中心实施,并制定需采购物料清单,物资流通部采购,由生产制造部制作,品质管理部进行检验后,交市场管理部。如果是现有产品市场管理部填写《样品申请单》,经总裁批准后,到物资流通部领料。
5.8因公司其它因素不能完成合同要求或顾客提出修改合同时,由修改发起人向公司提交反馈意见,经顾客确认或业务代表确认后,由原批准人审批后,下发至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6.合同评审记录由计划职能部门保管,合同或订单等相关的各种资料,由市场管理部、物资流通部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有关规定存档保存,合同格式可采用公司《购销合同》或客户现成格式。
7.相关文件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8.相关记录
8.1《合同评审表》
8.2《购销合同》
8.3《订货记录表》
8.4《样品技术要求记录表》
8.5《样品申请单》
8.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8.7采购合同评审表》
9.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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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菏泽本地人,现在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所以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和离,所以群殴要起诉离婚,那么在菏泽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当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那么在菏泽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呢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请求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知识二审主荧程序具体分哪几个步骤?每个步骤的要点是什么?主要应该注意些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案件的提起及其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2)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必须提交上诉状。
  
(二)上诉的受理
  
(1)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2)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和答辩状以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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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控制所保护对象的权利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控制所保护对象的权利是有形的知识产权,比如说商标,还有著作权等等,对于不同的种类的知识产权,在进行保护的时候,它是有很多的特点方面的要求的,当然知识它是不具有实体的,所以非常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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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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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控制
公司的司法解散又称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通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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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律师你好,我姐夫在家上海的国有企业上班,最近公司运转出了问题,他想问一下国有同一控制下债权转让程序
[律师回复]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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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发生医疗纠纷,不知道处理程序有什么,请问一下一般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告知书的相关知识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 您在我院就诊期间,如果您对您的诊疗活动有异议,您有权向您所在科室或医院投诉 职能部门投诉,特此向您告知我院详细的投诉流程。包括如下内容:
1、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投诉的职能部门是___________(医务科、医务部、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社会工作部等),联系方式: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2、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患者对自己的诊断、治疗过程进行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字形式;有具体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患者和委托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签名。 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职能部门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由来访人进行签名。
3、患者有权了解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的工作流程: 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事项,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调查研究;
(2)通知临床科室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
(3)呈报院领导进一步分析讨论;
(4)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后,给予患方答复,一般情况下为7-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也延长到15个工作日。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将在六十日内做出答复。(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计算时间)。
4、患者不接受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与医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5、患者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情况。患者有疑问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 有关说明解释工作应当以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为限,可以通过医疗机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进行预约。
6、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法律规定的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会诊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7、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予以复印并封存。 封存的病历资料,存放在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并由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向患者出具封存证明,并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8、患者死亡,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同意尸检需填 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不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为不同意尸检。 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尸检所需的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垫付。最终与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视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裁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构成医疗事故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内。逾期不处理尸体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9、医患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也可以依法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10、《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
1、《侵权责任法gt;》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
2、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被告知人: 告知人: 患者姓名: ______(医院)______(职能部门) 告知书签收人: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时 分 20 年 月 日 时 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我是法学院的一名学生,最近老师讲到市场秩序规制法,对于这个概念我还不是很清楚,想咨询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回复] 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权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规制公平原则:即在制定、实施市场规制法规范时就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通过对合同法、商法公平价值的矫正和恢复,均衡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规制绩效原则:即在规定规制主体、规制权力、规制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在制定前进行制度设计时的预期、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线绩效都应当是最大化的。
规制适度原则:即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以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为制约规制手段的选择、节制规制权力运行上的力度的基准。规制所适之度主要有:适市场规制法的“法度”、追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绩效之度”、均衡达成形式与实质公平和机会与结果公平的“公平之度”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把握适度、得当。在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中,“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国家干预适度则是经济长盛不衰的秘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从来没有忽视过国家干预的作用,只是干预的出发点和目的因各国国情、所处时代、国际国内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最终目标都是试图通过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实现。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在市场规制法受命于危难,弥补市场的缺陷、克服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局限性的过程中确立的。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在现代经济繁荣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社会公益原则
社会公益原则是指,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生活要以社会公益为基本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就是说,在国家干预市场,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要始终以社会公益为基本尺度。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一切价值判断都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标准,这个标准应当贯穿于整个市场规制法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并且是各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的。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保证社会整体效益的不断取得,始终都是市场规制法所要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以上则是关于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相关知识
涉外承揽合同的订立程序知识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承揽合同的订立程序知识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承揽合同的订立程序知识是如何的
(1)订立前的准备
一些规模较大的涉外承揽项目,尤其是与提供技术和设备相结合的项目,通常带有补偿贸易的性质,因此,在涉外承揽合同正式签订之前,一定要做好订约前的准备工作,即要确立项目,编写项目建议书,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才能与外商洽谈,签订合同。
1.确立项目开展涉外承揽业务,应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同时,立足于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内原材料充足,生产的产品已打入国际市场的品种一般不要进行加工承揽;对那些能利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代替进口原材料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支持。确立项目时,应通过分析,预测,调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承揽项目。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定作人的资信情况,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选择资信好,技术水平先进,有经营能力,有合作诚意的定作人为合作对象。项目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把初步的立项意见及规划进行规纳整理,使之具体化,形成项目建议书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下面一些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2)合作外商的名称,国籍,企业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
(3)举办该项目的理由和条件,包括来料,来件,来样和设备,技术的引进,工缴费的收入情况说明和当地资金,材料,场地,水电,运输等配套条件的说明。
(4)涉外承揽的范围,规模及初步的经济效益分析。
(5)初步的项目进度安排。
3.进行可行性研究在提出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还应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在合同项目进行谈判和签订之前,对经济和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论证,目的是综合考证1个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利性,为涉外承揽业务提供较为可靠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中,应注意之下几点:
(1)应由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法律人员和外经贸业务人员组成专门队伍进行可行性研究。本身没有力量的,可请有关部门代为进行。
(2)要作好定作人的资信调查。应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了解定作人的情况,如通过我国的外贸机构或专业公司,通过我国驻外商事机构,外事机构,通过中国银行国外分行等渠道了解定作人的资信情况。
(3)要针对涉外承揽合同的特点,对承揽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尽可能减少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4.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按照项目的特点和具体形式,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主要有:
(1)总述,介绍举办该涉外承揽项目的理由和经济,技术意义,项目合作中外各方的情况,合作方案的内容和依据;
(2)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设备,技术,交通,能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配置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的保障程度;
(3)项目规模,承揽方案和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
(4)项目场地的解决及环境保护;
(5)承揽的生产方案;
(6)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分析。
5.涉外承揽合同的洽谈和签订
在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编写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双方当事人便进入了合同的洽谈签约阶段。一般中方单位应主动草拟合同文本,提交双方洽谈。主办单位要组成专门的洽谈队伍,一般来说,可由参加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谈判班子,这中包括商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人员。参加洽谈的人员应该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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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控制程序
审查阶段1、初步审查: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需经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初步审查主要核查①申请文件是否齐备。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标准。③费用是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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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同事刚出版了一本书,但是书本的知识产权现在被侵犯了,北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鉴定人根据自己对本领域技术知识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等手段,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既有科学性的内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体现了法律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以科学性为基础,以法律性为保障的诉讼活动,既要符合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定和要求,也要符合科学技术活动的原则。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确定了十三类司法鉴定执业的分类标准,其中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
  2007年,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在对司法鉴定机构年审后,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进行了调整,将以往知识产权各类由列举方式归纳为统一概念,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这一执业范围的归纳统一言简意赅,更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快速发展的特点。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关键点为“技术”鉴定。由于本文是从应用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笔者对知识产权和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加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执业实践,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结合司法鉴定概念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
  非诉讼用途鉴定涉及的问题
  随着社会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诉讼或诉讼前的鉴定数量会逐渐增加。非诉讼鉴定对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人民法院尽快解决纠纷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并不对鉴定材料的来源做实质性审核。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瑕疵或者证据材料不全等,致使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完整性无法保障,从而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准确性。
  为此,鉴定机构在维护事实正义的同时,通常要对委托人进行充分的疏导,建议其采用合法取证所得的材料进行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委托人通过公证取得材料往往会产生“打草惊蛇”的负面效果,有碍案件的正常调查,影响权利人的合理维权。所以,如何公证、合理地运用非诉讼类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的难题,值得司法鉴定同行学者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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