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怎么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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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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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明确规定全部新聘用的员工人职后首先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办理入职手续,不安排入职培训,更不得安排工作,并视为新聘用员工拒绝受雇,用人单位签发的录用通知作废,以避免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产生劳动争议。2、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否续签的程序。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怎么管理?

劳动合同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十分重要的协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劳务纠纷的话,劳动合同会发挥很大的作用,以防有些劳动者扯皮赖账,那么到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怎么管理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首先,企业要十分重视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问题。企业要正常运转,不能离开劳动者,劳动者要获得谋生的手段,自然需要从事相应的工作,于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订立了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成为了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因此,显得十分重要,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其次,企业管理劳动合同要与管理其他合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企业的劳动合同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企业的其他类型的合同,例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等等都由其他相应的部门保管,而且各类合同因其性质不同,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予以管理,使得合同的管理有效化、高质量。

再次,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要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劳动合同的分类管理主要的标准包括:入职年限、部门划分、有无固定期限、岗位类型或者类别等等标准进行管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一旦出现相应的劳动争议就很容易找到相应的劳动合同,也便于查找劳动合同,对于需要续签的劳动合同及时续签,对于时间到了不需要续签的劳动合同及时予以终止。

同时,企业针对劳动合同的完善化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员工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以及企业通过及时终止不需要续签的劳动合同及时寻找需要的人才,可谓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另外,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劳动争议的解决能否向着企业一方的利益最大化方向发展却是具有很大的可能性的,而这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本身。

另另外,企业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能够成为其社会展现良好企业形象的指标之一。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对企业加强监督,例如社保局监督企业有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监察部门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行为会进入企业进行监察,而劳动合同就成了企业应对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的有效载体,也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有利方式。

最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以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可以及时向企业的法务部门进行咨询和请教,以使其企业针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合法、合规、有效,避免和减少有关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劳动争议的及时需求企业法务部门的帮助或者采取有关的诉讼、仲裁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怎么管理的相关资料,小编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存在扯皮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凭证,所以一定要保管好劳动合同,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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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租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什么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原则上可以自主决定。但是,上述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形下,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是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来进行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同样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本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选择承包或者租赁对象时,不能只为了经济利益,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不闻不问,而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
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往往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依法明确这种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
首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种专门协议或者专项条款,对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判断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修改前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当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只有一个承包单位或者承租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是不是需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明确。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使本条规定更加周密。
其次,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法律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是恰当的,有利于明确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 为了进一步强化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还增加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责任,同时也为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安全生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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