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构成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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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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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犯罪包含两大因素: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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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一帮犯罪故意犯罪是存在较大的差别的。并且一般犯罪与故意犯罪不仅仅是所判的罪行不一样。其实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一般犯罪我们都有所了解,那对于故意犯罪构成的构成因素有哪些呢?为此我们做了以下介绍。

审查起诉中,犯罪故意如何认定

1、对犯罪故意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把握。

2、对“目的犯”的特定目的可从其客观行为判断。


3、对特定犯罪对象认识是否“明知”应综合相关环境判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起诉总体标准。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看,相当数量的犯罪尤其是暴力型犯罪或者以积极作为方式实施的具有特定目的的犯罪行为,主观罪过状态大都能从客观行为中推断或者反映出来,只有存在结果加重情形的犯罪,主观罪过的证明对行为定性才有意义。

一、犯罪故意的一般证明标准

审查起诉要确定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实施被追诉的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审查确定。

从认识因素来看,要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被追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明知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1.现有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对实施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上是清楚的。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神志是清醒的,没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存有精神障碍。3.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碍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性质的判断。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在某一领域接受过专门教育,或者根据被追诉人对某领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据被追诉人的工作性质,可推断被追诉人能够分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并能判断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当然,对被追诉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状况,决定具备上述一项或者几项,方能判别被追诉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

从意志因素来看,要审查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必然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被追诉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可通过其实施的外在行为审查确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准备犯罪工具,或者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如对被害人进行跟踪、踩点、提前了解犯罪对象的外部环境或者排除犯罪障碍等。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组织、拉拢他人共同参与,或者积极寻找作案空间和作案对象。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以侵吞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公共财产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或者为获取物质利益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实施行政法规禁止的危害行为。4.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现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旨在实现犯罪目的(意图)的侵害行为。5.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以实施部分行为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胡编谎言骗取他人信任,以实现犯罪意图的,或者为实现特定目的,积极游说,拉拢说服他人实施某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则应当认定被追诉人对受追诉的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采取的是放任的心理态度: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合法或者违法目标不顾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特定目的,严重违反特定领域的规章制度,或者对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者修补而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有证据从正面直接证明被追诉人不计后果,对将要发生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管。

二、“目的犯”特定目的的证明

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形态,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范畴。目的犯主观要件除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要求,还要审查被追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特定目的。

我们认为,对犯罪目的的证明,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从被追诉人对实施犯罪行为动机、起因、条件的供述内容判断或者推导。2.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予以判断。重点从被害人陈述其遭受侵害的过程的有关内容进行判断。如,要证明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可从被害人的陈述判断被追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3.从其他证人证言的内容中判断。即从证人证言的相关内容推断被追诉人实施犯罪时的目的。如,对绑架罪中勒索财物犯罪目的的判断,可从被害人亲属的证言中判断被追诉人挟持被害人,是否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被追诉人是否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过财物,是否以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释放被害人的条件等等。4.从被追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进行推断。例如,要认定被追诉人具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可通过对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予以推断。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携款而逃;任意无度地挥霍集资款,无法归还集资款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法返还集资款;实施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客观上无法返还的等等。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推断被追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三、“明知”的证明

刑法分则对某些故意犯罪的犯罪对象从认知因素上作了“明知”的限定,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要求被追诉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特定对象的明知。对这类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主观上对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还要证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所处的状态是“明知”的。

对特定犯罪对象认识“明知”的证明,关键要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犯罪前对构成犯罪的特定对象的性能状态是否清楚。如果具有下列条件的,就可以断定被追诉人对特定犯罪对象的状态是明知的:1.现有证据能表明被追诉人曾被告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相关机关的宣传,已经知晓特定对象所处的状态。如被追诉人通过司法机关的通缉令,已知晓对方是犯罪分子。又如工商管理部门曾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样式在电视节目或者开设的宣传栏目展示过,并明令禁止再行销售的,被追诉人还依然销售该商品。2.现有证据能证明被追诉人就被追诉的犯罪涉及的特定对象所处的状态曾被专业机构或相关管理部门告知过。如被追诉人曾被医院告知患有性病,还进行卖淫、嫖娼。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曾受过专业培训,并根据被追诉人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能够判断其熟知被追诉的犯罪涉及的特定对象所处的状态。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获得特定商品,再将该商品出售牟利,据此可以推断出被追诉人对特定对象所处的伪劣、假冒状态是清楚的。5.现有证据能证明被追诉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为他人提供金融转账、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金融协助服务,或者现有证据能证实他人请求提供金融帮助的方式和渠道诡秘。6.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曾被告知或者以明显优厚的报酬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7.现有证据能够表明被追诉人获得特定物品渠道不正当,与市场通行价格相差甚远,用途不正当等。对构成特定犯罪对象所处状态明知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只要根据上述标准的一项,有的则要结合几项才能判断,得出是否明知的结论。

其实一般来说,故意犯罪构成的罪行一帮都判的比较的重,所以他从所适用的情况来看就与一般的犯罪有所区别。大多数时候,犯罪都是有主动因素的,但也有很多都是外因所迫。所以法律对于这两者还是区分来看的,不同的事情适合不同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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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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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行业来看,近两年来,传媒、电子、通信、医药生物等行业交易活跃度有所下降,纺织服装、化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房地产等行业交易活跃度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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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时间范围拉长,2010年1月至2017年11月上市公司共发生1242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如图4所示,按Wind一级行业分类,工业、信息技术、可选消费、材料、医疗保健五个行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件的数量相对较多,合计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件1041次,占比高达8
3.82%。从每次重组事件的平均交易金额来看,金融、公用事业、房地产、能源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平均交易金额较高,而电信服务、信息技术和医疗保健等轻资产运营行业平均交易金额较低。
  第三,从重组目的来看,近两年以买壳上市为目的的重组事件数量大幅下降。
  2015年上市公司发生买壳上市重组事件数量高达31次,2016年和2017年买壳上市重组事件数量分别降至10次和5次。
  将时间范围拉长,上述1242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中,以横向整合为目的的重组事件666次,占比高达54%,多元化战略202次,买壳上市122次,垂直整合74次,占比分别为16%、10%、6%。由此可见,重大资产重组以横向并购为主,多元战略厚积薄发。
  业绩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下面
首先选取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对重组前后业绩的变化进行分析,
然后对业绩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业绩变化分析
  衡量上市公司业绩的财务指标很多,其中,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是投资者最常关注的指标。由于每股收益是一个绝对值,不适合进行横向比较,本文选择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是一个综合性与代表性较强的指标,充分反映了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能够用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情景。营业利润率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获利能力及其竞争力和发展潜力。此外,经营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应该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这里选择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来考量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
  为了考察上市公司实施重组后三年的业绩变化,受重组日期的限制,本文选择2010年-2014年间完成并购且数据值有效的269次重组事件为研究对象,分别计算上述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前一年、重组当年、重组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三个绩效指标的平均值,做成折线图,如图5所示。
  从重组绩效指标的趋势图可以看出:一是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个指标均在并购完成当年达到峰值。这可能是重组完成后合并报表所带来的会计数据改善。二是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个指标在重组完成后三年内的变化大体一致。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与营业利润率呈逐步下降趋势,营业收入增长率在重组后第三年有所回升,但增长并不明显。这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在整合过程中会遇到多种问题,很难实现预期的各种协同作用。此外,近几年整体经济下行也对上市公司业绩有一定的影响。三是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在重组后三年的指标值均高于重组前,这说明,总体上来讲,2010年-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是较为成功的。
  
2、业绩变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重组绩效一方面受制于宏观经济、产业生命周期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受并购行业相关性、支付方式、并购溢价率、股权结构、并购规模、重组经验等内部因素所牵制,各因素对企业并购绩效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由于资料来源、数据收集等多方面的限制,本文着重分析内部因素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本文以上述完成并购且数据值有效的269次重组事件为研究对象,以并购绩效为因变量,分别以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利润率与重组前一年相应指标差额之和的平均值(简称净资产收益率增幅和营业利润率增幅)代入,以并购行业是否相关、支付方式、并购溢价率、重组经验(以重组次数来衡量)、并购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企业性质等因素为自变量,以资产负债率、总资产为控制变量,经逐步回归和统计检验后,发现支付方式、企业性质、交易规模、并购经验、行业相关性5个变量对并购绩效的影响显著,具体结论如下:
  
(1)以股票支付方式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相对较低。这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上市公司在以股票支付方式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往往并未充分考虑重组动机、样本企业和目标资产的整合优化、如何持续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问题,从而导致所购买的资产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了上市公司业绩;二是以股票支付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溢价较高,对重组后的业绩影响负面。研究样本中,股票支付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仅为0.4%,远低于非股票支付样本(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10.81%)。
  
(2)非国有企业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相对较高。非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一般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其管理层的行为目标与股东保持一致,公司一般具有良好的长效激励机制,这都有利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创造更多的企业价值,从而推动企业并购绩效的提高。研究样本中,非国有企业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3.46%,高于国有企业样本(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2.59%)。
  
(3)交易规模与净资产收益率增幅、营业利润率增幅均正相关。交易规模越大,越容易发挥协同效应,能够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有利于重组绩效提高。研究样本中,交易规模大于20亿元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9.15%,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7.13%,均高于交易规模小于20亿元的样本(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0.48%,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3.25%)。
  
(4)并购经验与营业利润率增幅正相关。研究样本中,重组次数为两次或两次以上重组事件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6.47%,高于重组次数为一次的样本(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3.61%)。
  
(5)行业相关性与营业利润率负相关。研究样本中,行业相关性较强的重组事件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1.1%,显著低于行业跨度较大的样本(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9.96%)。这可能是由于样本上市公司在进行以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为目的行业相关性较强的重组时,原来预期过高,而在后期整合过程中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磨合得不太顺利,效益没有增加,成本反而增加了;而在进行以买壳上市、业务转型为目的行业跨度较大的重组时,上市公司把原本低效的资产甩掉后,重新发展新的业务,进而达到转型的目的,重组后业绩增长明显。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行业相关性与营业利润率负相关”是基于2010年-2014年样本所得出的结论。实际上,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在2016年6月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审核趋严后才体现出来。选取2010年1月-2016年5月和2016年6月-2017年11月两个时间段进行研究,计算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事件的股票在首次公告日前10天至后100天相对于沪深300指数(351
8.487, -4
1.99, -
1.18%)(351
8.4867, -4
1.99, -
1.18%)的区间涨跌幅并进行排序。聚焦涨跌幅前30的公司,2010年1月-2016年5月,涨幅前30股票中4
6.67%为买壳上市、业务转型的企业,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的股票占比为2
6.66%;2016年6月以来涨幅前30股票中,买壳上市、业务转型的标的只占1
3.33%,而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的股票占比高达4
6.67%,这说明并购重组对个股行情的催化,2016年6月后已从行业跨度较大的并购向产业链整合转变。
  上述指标中,对并购绩效影响最大的是交易规模,
其次为行业相关性,再次为企业性质。根据指标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强弱,选取交易规模大于20亿元、行业跨度较大的非国企重组样本,共计29家上市公司,其中有20家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增幅和营业利润率增幅均大于0,如表1所示,其在首次披露日至重组完成后三年内股价平均涨幅高达20
9.01%。
  在交易规模小于20亿元、行业相关性较强的国企重组样本中,选择重组完成后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增幅和营业利润率增幅均小于0的上市公司4家,其在首次披露日至重组完成后三年内股价平均涨幅为7
4.36%,远小于前述20家上市公司股价涨幅。
  由此可见,重组绩效的好坏对股价的影响程度显著不同。重组绩效与股价相关性是一个较大的课题,限于文章的篇幅,在后续的文章中再进行探讨,下面只对重组对股价的影响做总体分析。
  超额收益率分析
  2010年1月至2017年11月所发生的1242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中,有1036次处于完成状态。以上述1036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为样本,分别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层面来分析重大资产重组对股价的影响。
  
1、短期超额收益率
  短期超额收益率是指重大资产重组事件首次公告日公布前10天至后100天(均指交易日,下同)的股票涨跌幅减去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涨跌幅。
  并购重组公司的平均短期超额收益率为3
4.77%,这说明由于市场的憧憬和预期,并购重组在短期内会刺激股价上涨,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短期超额收益率有如下特征:一是正超额收益率出现的次数要多一些,正超额收益个数占总样本的比例为6
6.89%。二是正超额收益率高于负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超额收益率的最大值、上四分位数分别高于最小值、下四分位数的绝对值。这说明如果对以往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率的次数可能只比损失的次数稍多,但获利的程度却很可能要大于损失的程度。
  
2、中长期超额收益率
  中长期超额收益率指事件公布前10日至公布后一年、两年、三年的涨跌幅分别减去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涨跌幅。
  在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去分析重大资产重组的超额收益,首次公告日前10天至公布后一年、公布后两年、公布后三年的平均涨幅分别为5
3.40%、7
5.56%和8
9.77%,正超额收益率样本数占比分别为70.95%、7
5.95%、7
2.97%。说明从中长期来看,并购重组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投资获得正超额收益率的概率较短期也有所提高。此外,与短期超额收益率一样,一年后、两年后、三年后的正超额收益率也高于负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超额收益率的最大值、上四分位数也分别高于最小值、下四分位数的绝对值。
  总结
  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2010年以来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行研究,得到以下结论:
  
1、非股票支付要比股票支付的并购绩效高。支付方式不仅直接影响并购绩效,还会通过影响公司的成长机会、筹资能力、控制权结构等间接影响并购绩效。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交易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不能盲目使用股票支付。
  
2、行业相关性与并购绩效负相关。这说明行业相关性较强的并购事件整合效果欠佳。没有成功的整合,财务协同、经营管理协同都很难以实现,进而影响并购绩效。因此,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事件后,需要对并购资产进行企业文化、组织、战略、人员等多个方面的整合。
  
3、并购经验与并购绩效正相关。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交易时,应该与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
  
4、交易规模与并购绩效正相关。此外,非国有上市公司并购绩效高于国有企业。
  
5、重大资产重组带来的短期超额收益率有如下特征:一是正超额收益率出现的次数要多一些。二是正超额收益率高于负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投资者如果对以往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行投资,获取短期超额收益率的次数可能只比损失的次数稍多,但获利的程度却很可能要大于损失的程度。此外,从中长期来看,并购重组也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投资获得正超额收益率的概率较短期也有所提高。
以上是影响资产重组的因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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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伤认定得因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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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司法鉴定机构效力的主要因素
1、合格主体是司法鉴定有效的前提。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影响鉴定的效力。3、鉴定标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其他一些机关各自都制定了相关的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不统一往往造成司法鉴定意见的不一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和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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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影响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有哪些
1、人员素质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筑行业实行资质管理和专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证人员素质的重要管理措施。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简称4MIE.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筑行业实行资质管理和专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证人员素质的重要管理措施。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刚度和强度,影响工程外表及观感,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另一类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施工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所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施工机具设备的类型是否符合工程施工特点,性能是否先进稳定,操作是否方便安全等,都将会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
4、方法方法是指工艺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案。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工程作业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周边环境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加强环境管理,改进作业条件,把握好技术环境,辅以必要的措施,是控制环境对质量影响的重要保证。
二、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与质量标准对照。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项目监理机构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通过上述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是由五个方面组成,包括材料、设备、环境等等,任何一方面都应做到细致准确,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上述知道工程质量控制的五项基本原则,从而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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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因素有:公司成长情况、现金情况、公司规模、公司质量等,对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相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公司的发展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来对债务期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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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影响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有哪些
1、人员素质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筑行业实行资质管理和专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证人员素质的重要管理措施。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简称4MIE.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员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筑行业实行资质管理和专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证人员素质的重要管理措施。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它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刚度和强度,影响工程外表及观感,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另一类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施工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所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施工机具设备的类型是否符合工程施工特点,性能是否先进稳定,操作是否方便安全等,都将会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
4、方法方法是指工艺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案。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工程作业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周边环境等。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加强环境管理,改进作业条件,把握好技术环境,辅以必要的措施,是控制环境对质量影响的重要保证。
二、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与质量标准对照。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项目监理机构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通过上述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是由五个方面组成,包括材料、设备、环境等等,任何一方面都应做到细致准确,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上述知道工程质量控制的五项基本原则,从而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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