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职工工伤鉴定在什么医院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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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院是不能做工伤鉴定的。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到指定医院参加现场鉴定。

在我国职工工伤鉴定在什么医院

虽然工伤认定工伤鉴定都是和职工本人在医院的治疗以及各种化验单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我国设立的有专门的部门,对工伤员工的工伤情况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也就是所谓的工伤鉴定。可是生活中有多数的人都觉得医院就可以进行工伤鉴定。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就是在我国职工工伤鉴定在什么医院?

一、在我国职工工伤鉴定在什么医院?

医院是不能做工伤鉴定的。

1、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到指定医院参加现场鉴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

3、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

4、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可以得知,做工伤鉴定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工伤鉴定在什么医院,因为工伤鉴定和在什么医院根本就没有关系,况且医院根本就不具备工伤鉴定的资格。不管当事人在哪一个医院治疗,最后申请工伤鉴定的部门都是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如果有什么具体细节还是不懂的话,可以打电话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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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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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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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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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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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 颅脑、脊髓损伤
5.
1.1重伤一级
)植物生存状态。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
1.2重伤二级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
5. 0㎡以上。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脓肿。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外伤性尿崩症。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
1.3轻伤一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
4. 0cm2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5.
1.4轻伤二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 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 0cm2以上。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
1.5轻微伤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头皮擦伤面积
5. 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
2.1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5.
2.2重伤二级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 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
5.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 0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容貌毁损(轻度)。
5.
2.3轻伤一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 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 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 0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
2.4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 0cm以上。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 0 ㎡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 0cm2以上。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眼睑缺损。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 0cm以上。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舌缺损。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5.
2.5轻微伤
)面部软组织创。
)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眶内壁骨折。
)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耳廓创。
)鼻骨骨折;鼻出血。
)上颌骨额突骨折。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
3.1重伤一级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
3.2重伤二级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
3.3轻伤一级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双耳外耳道闭锁。
5.
3.4轻伤二级
)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
3.5轻微伤
)外伤性鼓膜穿孔。
)鼓室积血。
)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
4.1重伤一级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双眼盲目4级。
5.
4.2重伤二级
)一眼盲目3级。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
4.3轻伤一级
)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
4.4轻伤二级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斜视;复视。
)睑球粘连。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
4.5轻微伤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以上就是对法医鉴定头部轻伤的标准是什么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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