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之后,需要移送给同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做出审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对于侦查终结,也是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就通过一定的标准判断案件是否侦查终结。那到底侦查终结的条件都有哪些呢?律图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都有哪些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侦查终结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于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经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犯罪罪行,没有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侦查不能终结。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一个重要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据材料来源可靠,经核对无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案内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时,各种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完备。
法律手续是侦查机关办案的依据,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是侦查工作质量的保证,所以,只有法律手续完备,才可侦查终结。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及时终结侦查,并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侦查终结的几种不同处理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上文中小编已经作出了介绍。要是移送检察院的刑事案件证据不充分、实施不清楚的话,则此时一般是会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中明确要求补充侦查需要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当然通常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能超过两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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